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男,198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舒城县。201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刑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4年12月4日,汪某某到舒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汪某某在接受矫正初期,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但由于汪某某心里一直认为自己过错较小,又取得受害人谅解,不应再被判处刑罚,对法院的判决不认同,同时自己又是企业老板,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让自己很没有面子,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由于这些错误思想,导致其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参加集中教育迟到、缺席等现象。2016年2月,司法所通知汪某某参加县司法局集中教育,但其擅自外出没有参加;2016年6月,县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汪某某又无故迟到。因此,汪某某先后被舒城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两次。 汪某某受到警告后,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加强监管教育措施,特别是第二次受到警告后一段时间内,汪某某的行为有所收敛,接受矫正意识有所增强。但随着矫正期满的临近,汪某某又开始抱有侥幸心理,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2016年11月份,汪某某再次无故不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 2.鉴于汪某某被两次警告后,再次发生不参加司法所和县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情形,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进行了汇报,研究对汪某某的教育和处罚措施,并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制作了调查笔录。另外,司法所还约谈了汪某某的监督人,要求其协助履行监督人的职责义务,协助司法所共同监督、帮教汪某某。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关于汪某某的情况报告后,对汪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汪某某多次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情况属实,有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11月1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提请舒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6年11月19日,舒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舒城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提请舒城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11月23日,舒城县公安局作出对汪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决定对汪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贰佰元,并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舒城县司法局。11月23日下午,县司法局召开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大会,会上县司法局宣读了对汪某某的处罚决定,并与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将其送至舒城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汪某某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有了清醒的认识,态度诚肯、积极认错,完全接受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表示今后将完全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汪某某受到警告期间,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多次到司法所和汪某某的家中核实有关情况,并在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面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汪某某。2016年11月19日,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了舒城县社区服刑人员惩戒会议,会议决定提请对汪某某的行政处罚,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对汪某某执行治安拘留。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汪某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效果较好,其接收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刑罚的功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最终达到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区矫正的特点,工作上既要体现教育矫正的人性化,也要体现出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接受矫正意识不强,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在受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悔改,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果断依法处理,以维护法律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