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李某与董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2日14时36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时因前面小轿车突然向右侧车道变道,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径直将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在超车道中间同向行走的行人董某撞到,致使行人董某受伤,车辆受损。董某先后经两个医院治疗无效后于2018年4月13日死亡,4月16日凌晨家属在未通知办案机关的情况下自行安葬了董某。后死者家属与李某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争议。 死者家属认为这次事故主要责任在于驾驶员李某,要求按照城镇赔偿标准一次性给予16万元赔偿金,而驾驶员李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撞上了死者,而死者理应在人行道上行走,却偏偏在超车道上行走,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死者本人,加上死者在就医过程中自己也一直积极垫付医药费,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因此只愿意按照保险公司理赔结果进行赔偿,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一直争执不休,最后向重庆市江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双方激烈的争论过程中,调解员迅速理解案情,明确调解思路,依据纠纷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展开明法析理: (一)这是一起涉及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本案的关键 针对责任划分这个问题,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阐述以后,调取了事发前和事发时公安监控视频两段,结合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还原了事发经过。 驾驶人李某驾车观察不足,未注意到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有行人行走,以至临危措施不及,未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行人董某本应在人行横道路段行走,但他却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在封闭的机动车道超车道中间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护栏,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之规定,这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 由此可见此次事故是由李某、董某双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因此他们在这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调解员把事故发生过程分析给死者家属和驾驶人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同时也认可接下来的赔偿问题按照同责划分。 (二)死者死后,亲属未通知公安机关自行安葬,后续理赔应该如何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本案中,驾驶人李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车险,但由于死者家属在没有通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自行安葬了尸体,保险公司介入此次事故后,以没有公安机关尸检证明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态度坚决,这让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由于保险意识淡薄,死者家属当时只是认为应该早点让死者入土为安,没想到这一举动竟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 调解员安抚了死者亲属的情绪之后,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进行沟通,因没尸检就火化的毕竟是少数案件,而且当地的风俗也是死后要尽早入土为安,保险公司如果全额拒赔也不符合情理,让其与公司领导沟通本案特殊性,最后达成合意,保险公司同意仅仅在交强险范围之内赔偿,超出部分不赔。 死者家属也明白由于没有进行尸检而自行安葬尸体不符合理赔程序,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决定也表示接受。驾驶人李某也表示只要在他可接受范围之内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死者出事后,李某也一直积极配合医院救治死者,死者经过两个医院抢救花费的4万余元医药费全部由李某垫付,因此死者家属也认可李某的态度,接下来就是敲定理赔金的问题。 (三)保险理赔分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理赔金应如何计算 理赔金的多少与户口性质关系紧密,就今年重庆正常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城镇标准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为农村标准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的两倍还多。根据《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试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者年满76岁,是农村户口,在镇上居住已经超过一年了,根据责任划分比例1:1,保险理赔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者家属可以得到180150.5元(但需要扣除驾驶员李某已经支付的40000元医疗费)的赔偿金;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次事故死者家属能得到127526元(但需要扣除驾驶员李某已经支付的40000元医疗费)的赔偿金。但是死者退休后仅靠打零工或者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不能算正当生活来源,保险公司理赔时不保证能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最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死者家属与驾驶员李某达成一致协议,按照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折中赔偿。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死者董某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医药费全部由驾驶人员李某承担。 2.李某另外赔偿董某家属100000元整。 3.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先行给付董某家属人民币50000元,余下的50000元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再支付给董某家属。 4.保险公司所有的赔付打到被保险人账户,金额多少与本案无关。

【案例点评】

此次事故是一次比较常见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但是复杂的是,死者家属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自行安葬了尸体,没有做尸检,没有做尸检意味着无法认定死亡结果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没有办法确认。因此在此类案例中,以下两方面问题比较重要:一是明确事故责任。此次事故的责任不仅关系到赔偿也关系到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非常重要。二是赔偿问题。因为没有尸检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所以做通保险公司工作是关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