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丁某、周某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丁某、周某系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1995年参与了集体土地二轮承包,2015年丁某嫁到同市某区另外一个村民小组,在当地一直没有取得承包地,同年丁某育有一子周某,经过被告村民小组的同意,将户口落在被告处,取得了被告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丁某的户籍也一直没有迁出。2016年因政府统一规划,需要征收被告的耕地,被告因此获得大量征地补偿款。后经被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按每个人口10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被告却以丁某系外嫁女为由拒不支付丁某、周某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丁某、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2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了两原告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判决被告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200000元。 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判决驳回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

【代理意见】

律师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两原告是否有被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两原告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而言: 一、原告丁某、周某系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被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 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本案中原告自出生就具有被告的户籍,直至被告征地行为发生时,一直没有迁出过,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可见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户参与了被告集体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均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本案中虽然原告丁某虽嫁到丹阳镇薛镇村,但在丹阳镇薛镇村并未取得承包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仍然是被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被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原告当然有权利参与分配,刚才的举证质证阶段我们也向法庭举证了同属小曹村民组曹某、丁某两户的户籍资料,该两户家中均有2016年出生的小孩参加了本次的征地补偿分配,原告周某2015年出生且在征地公告公布之前就已经申报了户口的却被被告排除在此次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之外以及以原告丁某为外嫁女为由拒绝支付两原告征地补偿款,实为侵害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已形成书面分配方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计算依据。 被告集体土地征地行为发生后,被告村民小组形成书面分配方案即分给每位村民按100000元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且有计算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村民小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在该村集体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本案中,丁某、周某都是自出生后落户在小曹村民组的人口,丁某虽外嫁,但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农田或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故丁某、周某有权按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村民小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在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具有该集体小组成员资格,如果没有集体小组成员资格是无法参与分配的,那么现在我国集体小组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村集体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确定是否具有集体小组成员资格。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村民小组有没有形成具体明确的分配方案,是按照何种方式去进行分配的,在我国实行的是村民小组意思自治制度,村民小组的征迁补偿款由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分配方案,目前通常的分配方案有三种:一种是按照人口进行分配,一种是按照田亩进行分配,一种是按照人口和田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上述三种分配方案必须具体明确,征地分配方案在承包地补偿案件中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因为这是维权者起诉的计算依据,也是事实依据。本案之所以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就是因为上述两个问题原告均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相关类似案件上述两个问题必须予以解决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快速进行,该案反映出农村承包地征迁补偿问题日益突出,村民小组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将外嫁女排除在外的现象很普遍,但是因为农村受传统思想影响比较严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外嫁女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因为自身没有平时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导致证据不足,最后败诉,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我们需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村民小组的会议记录,书面分配方案,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相关税费缴费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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