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某镇人民政府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吉林省永吉县连续发生两次洪水,导致永吉县某镇800公顷水稻严重“减产”,当地农户与商户签订的稻米购销合同面临违约,百姓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采取阻碍道路、拦车等极端手段,要求政府给予解决。某镇人民政府急民之所急,委托公证处作“减产”保全证据公证,固定不可抗力证据,证明洪水与减产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百姓利益不受损失。永吉县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农业技术专家前往涉案水田地,农业技术专家入场进行测产,全程监督了测产过程,并按照事实出具了公证书。该份公证书的出具,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预防一起重大信访事件的发生。 此案的重点是要在政府与受灾之间架起信任的桥梁,当地群众因突逢天灾,自身财产损失严重,又面临违约责任,维权手段过激,政府一旦处理不当,易酿成重大信访事件。公证员在收到政府委托后,在分别审查了申请人及申请人提出的鉴定机构永吉县某中心农业技术专家团队资质后,制订科学预案,与永吉县某镇人民政府和村民代表分别洽接,一方面确定某镇政府需要确定此次受灾水稻的具体地点、受灾后水稻的剩余数量、受灾水稻与上年同期产量相差的数量,洪水作为不可抗力是否与“减产”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不畏未退的洪水,克服天气炎热、交通不畅等困难,多次与村民代表见面,告知其测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永吉县某中心农业技术专家团队是永吉县政府聘请的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测产工作有充分的技术保障。 永吉县某镇人民政府作为公证申请人,申请对聘请永吉县某中心对新某村、施某村的400公顷稻田中的四十块地进行科学测产,公证处审查了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永吉县某中心和农业技术专家的资质。二〇一七年X月二十一日,永吉县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随同专家团前往涉案水田地,农业技术专家入场进行测产。由测产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公证员林某某、房某某和现场人姜某某等人的共同监督见证下,开始在新某村A社四块地、B社五块地进行测产,测产方式为:进稻池开始查二十垅,由外向里查二十空,再测量出十垅空的宽度,得出行距,用行距计算出1平方米的延长米数,进行收割脱粒、称重、测水进行称重测产,测产结果由清测产人、公证员、在场人共同签字确认。整个过程公证员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共八页,由摄像人员对清点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若干张及现场视频,并刻成光盘留存。 永吉县公证处作为公证机构,将百姓的“苦”与政府的“忧”有效的传达给对方,帮助政府引导群众使用法律手段维权,完成了双向互动,该份公证书的出具,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预防一起重大信访事件的发生。公证在信访事件中的正确运用,有效的树立起政府的形象。政府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同时,也是“谁执法、谁普法”的表现形式,本案的完美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吉某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永吉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11220221013522406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职务:镇长,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8010116XX。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职务:职员,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69041568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永吉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因保留证据需要,于二○一七年X月二十日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向我处申请,对水稻测产行为进行保全。 经审查申请人及代理人在办理该项公证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与清点工作人员于二〇一七年X月二十一日到达永吉县某镇新某子村,由测产人王某某、张某某等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房某某、现场人姜某某等人的共同监督下,开始在新某子村A社四块地、B社五块地地进行测产,测产方式为:进稻池开始查二十垅,由外向里查二十空,再测量出十垅空的宽度,得出行距,用行距计算出1平方米的延长米数,进行收割脱粒、称重、测水进行称重测产,测产结果由清测产人、公证员、在场人共同签字确认。整个过程工作人员房某某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共八页,由摄像人员对清点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若干张及现场视频,已刻成光盘存放于我处。 兹证明申请人永吉县某镇人民政府的代理人程某某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经公证保全的行为合法。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共一份三页,所记载的内容与现场操作实际完全相符,原件上的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等人的签名属实。 附:现场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三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永吉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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