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曹某玉与吴某锋,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年初,经吴某介绍到连城某农场工作。曹某玉主要从事除草、插秧拔秧、收割、人工打谷等农事。吴某锋则是从事宰杀家禽。受援人曹某玉、吴某锋与吴某就具体工作内容、单价、工资支付等内容商议后,受援人便开始工作。2015年经结算,连城某农场、吴某分别欠吴某锋4000元工资、欠曹某玉6620元,并于2020年5月,支付给吴某锋600元、支付给曹某玉2000元后,最终仍欠吴某锋3400元、欠曹某玉4620元。 2020年6月起,各受援人通过电话、微信等各种方式向该农场的场长、带班、财务催要工资,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导致上述工资至今拖欠未付。 2022年1月20日,承办律师接受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及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吴某锋、曹某玉与连城某农场、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阶段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通过电话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各受援人工作及被拖欠工资的详细情况,并就实际案情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受援人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就本案诉讼风险进行了告知。 鉴于本案受援人住在乡下,为避免受援人来回反复前往律所办理相关事宜,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代表同意情况下决定先行开始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相关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承办律师及时代为草拟民事起诉状。受援人签署民事起诉状后,承办律师代为提交法院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及时定期跟进本案送达情况,并以代理人身份准时参加本案的诉讼调解活动。鉴于该农场、吴某对拖欠工资的事实没有争议,经多方努力,本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文化程度不高,曹某玉甚至不会书写自己名字,受援人表示不知道如何维权,加之自身文化程度限制更是维权困难。本案中,受援人均是被吴某雇请到该农场的,双方对工资结算并没有任何的吴某、该农场签字的书面结算依据。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并了解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及时向受援人告知其作为劳动者享有的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其只有农场的场长、带班、财务签字的证明作为证据存在的法律风险。 本案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受援人都受教育程度不高,不知道及时保存证据,现留存的证据证明力不够。本案承办时为疫情期间,该农场的经营者、吴某人在外地,加之吴某已是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果缺席审理又将为本案办理带来困难,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本案经多方努力,最终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为后续该农场其他的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