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4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居住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2015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2016年1月4日,刘某到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报到,由大洼区某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16年1月5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了解刘某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司法所集体研究讨论,为刘某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建立日常管理档案、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按时报告、不擅自离开规定区域、认真接受教育、参与社区服务等。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刘某报到当天,司法所与刘某的哥哥、村委会干部、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签订矫正责任书,形成有效的监管小组,有针对性的对刘某实施日常监管。矫正小组负责具体做好以下事项: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及日常生活表现;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协助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工作人员告诫刘某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监管。要求刘某按时汇报日常情况,按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重点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情况。通过定期报告及时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处理。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1.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普、宽分类管理,不同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矫正措施。 2.定期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宣告管理类别,督促其遵纪守法、好好改造。 3.要求刘某做到每月书面报告一次、谈话一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今年4月开始,盘锦市司法局统筹安排全市司法所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时间,开展分类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和管理等级开展分类教育及社区服务,刘某为故意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重的社区服刑人员,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着重开展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矫正质量,便于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大洼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细则(试行)》,司法所与刘某签订了《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协议书》,在矫正期间,刘某的手机将被定位跟踪。解矫前,刘某的手机号码不得随意更换、二十四小时保持畅通、接受定位与声纹识别、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工作人员需每日通过监控平台随时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走访核实情况 通过实地走访刘某的家庭、社区,切实掌握具体情况,督促他积极的接受矫正,接受家庭成员的监督。通过监护人协助矫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反馈刘某近况。通过与刘某家属沟通,争取其家庭成员的支持,树立生活信心,刘某的哥哥作为他的监护人,经常与他沟通、交流,用亲情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面对生活,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生活。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社区矫正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找刘某谈心,了解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及时反馈信息。这样不仅有助于加快对他的思想改造,对于刘某在生活上的困难问题,也能第一时间掌握,并能及时处理。 (七)外出审批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居住地的,则需要进行严格的外出审批手续。外出前,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前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司法所会对请假理由、外出目的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准假后,会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并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情况上报区司法局进行备案,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归来要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由于刘某父母年纪大,哥哥工作又很忙,农忙期间,家里的农活几乎都落在了他一个人的身上,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司法所对刘某实施“农忙期单八制度”。农忙期,司法所准许刘某在家务农,农忙过后,司法所单独组织刘某进行学习、劳动。进入社区矫正以来,刘某一直严格要求自己,无极特殊情况绝不请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针对刘某的情况,经常与其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其明白人犯错误只是一时的,不会一辈子。在转变刘某的思想后,我们又着手激发他转变自己生活的动力,经常给他讲一些社区服刑人员迷途知返、改过自新的真实案例。这让刘某倍受鼓舞,他表示一定要用今后的新生活来改变自己。他自觉参加社区服务,不怕累、不怕脏,确立“为他人着想、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在走访刘某时,他感慨“我本已灰心至极,是司法所的帮助让我对自己有了重新的认识,对生活充满了希望”。同时,我们经常和刘某的哥哥联系,劝诫他一定要注重亲情教育,主动多找刘某谈心,在生活上多关心他,要让他明白自已还是家庭的主心骨,不再走回头路,只有他振作起来,才能对得起亲人的关怀,对得起社会上关心他的人。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刘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管理,积极参与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思想的转变。在日常监管中,不断加强刘某的法治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面对面帮助刘某分析犯罪根源,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教导他不要自暴自弃,耐心对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使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小结(或反思)】

由于刘某非常懊悔这次的鲁莽行为,失去往日对生活的自信,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及生活负担。这类人员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是无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也需要号召周围的人关心、理解他们,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们通过发挥家庭以及社会的力量,达到了矫正效果。同时,对刘某的矫正工作实施了专门的矫正方案以保证矫正效果。对于刘某这类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性质虽比较严重,但认罪服法的态度较好,现已不至于危害社会,在分析刘某的基本情况以后,主要是加强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充分考虑其特殊心理,结合实际,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接纳他、尊重他,对其少讲空话、套话,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让其从内心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真正了解、掌握其思想、生活变化情况,从而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切实达到矫正目的及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