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邸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13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12月5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12月11日,邸某到丰润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邸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开始尚能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教育培训。但一段时间后,邸某产生了懈怠心理,认为社区矫正就是走个形式,只要不重新犯罪,其他无关紧要。 2018年4月2日,邸某到司法所请假,称要到山东潍坊看病。司法所核实情况后批准其为期5天的假。4月3日,丰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监管平台查询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情况时,发现邸某的定位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经与指定司法所核实,确认邸某擅自越界。之后,司法局工作人员与邸某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 邸某以看病为名,私自到海南旅游,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邸某返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4月12日,司法所建议丰润区司法局给予邸某警告处分一次。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经与邸某约谈,证实了其确系打着看病的旗号,到海南省海口市旅游的事实,确认邸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邸某给予警告处分。4月27日,经区司法局集体评议、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邸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8日,丰润区司法局会同邸某所在司法所,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向邸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邸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邸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产生的严重影响。 给予邸某警告后,司法所要求其做出深刻反思,出具保证书,同时对邸某的矫正方案进行了细化调整。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邸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其对自己的服刑身份有了明确认识。邸某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时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很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受到警告后,邸某态度明显端正了,能够遵守管理规定,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主动进行思想汇报。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4月27日,丰润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邸某家中了解情况。4月28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邸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将对邱某的警告决定进行公示通报,通过邱某的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强调遵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经过教育,所有在矫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