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4月24日被送入甘肃省临夏监狱五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临夏监狱五监区十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马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两年两个月时间内,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接受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经监狱考核思想教育75分,语文79分,成绩合格,到课率98%。该犯在毛衫套口工序岗位参加劳动改造期间,能够服从民警安排,遵守车间劳动生产纪律,按时完成日劳动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5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两次,表扬奖励四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90分,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综合以上表现情况,十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认为,马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之规定,认为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因此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和第六条第二款:“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的规定,建议依法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7年7月18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十分监区关于马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两年两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的《罪犯减刑(假释)申报表》;监区长办公会议、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7年7月31日,经监狱狱政管理科科务会议审查,认为,五监区提交的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马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五监区提请对马某某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五监区提交的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马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五监区提请对马某某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监狱邀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作出同意提请马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罪犯减刑(假释)申报表》;监区长办公会议、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狱政管理科审查会议记录、建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记录;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8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罪犯减刑(假释)申报表》;监区长办公会议、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狱政管理科审查会议记录、建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记录;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2016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检察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马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马某某予以减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的规定,连同马某某《财产型执行情况说明》、《初审法院判决书》、《终审法院判决书》、《省高级法院刑罚变动减刑裁定书》、《中级法院刑期变动裁定书》、《监狱行政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公示情况说明》、《减刑(假释)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13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经考核,参加成绩合格,到课率98%;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生产纪律,按时完成日劳动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马某某累计考核积分为25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两次、表扬奖励四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罪犯马某某累计考核积分为590分,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 、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及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之规定,裁定对马某某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