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申请人A、B与被申请人C公司签订《硬件设备采购及技术封装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甲方)向被申请人(乙方)采购存储设备,并委托被申请人运营管理。被申请人拥有基于SWARM构建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的技术,并具备相关服务器的托管和运维服务能力,同意接受申请人申请向其提供相关服务,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总产bzz币量的20%作为托管服务费,每日结算,由被申请人在每日交付申请人的bzz币中扣除。合同费用由硬件产品费用及软件技术封装调试费用和APP软件组成,合同总金额为128,760.0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服务器托管运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甲方)将壹台(共18个节点)的服务器委托给被申请人(乙方)管理,由被申请人及第三方负责服务器的托管运维服务,每月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为2,700.00元,第一年免费,自合同履行期第二年起,申请人需自行承担以上费用,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当年服务期起始前5日,先支付后服务。前述合同签订前一天,申请人B向案外人D公司转账10,0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A通过银行账户向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转账64,380.00元,申请人B通过支付宝向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转账4,380.00元和50,000.00元,前述转账合计128,760.00元。 款项支付后不久,申请人被公安机关告知此“挖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当即于2021年7月与被申请人交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全部款项,沟通未果。2022年8月,案外人D公司向申请人退还10,000.00元。 两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1年6月签订的《硬件设备采购及技术封装合同》及《服务器托管运营合同》无效;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款项118,760.00元及利息3,176.00元(利息以118,7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计293天,直至款项付清);三、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案涉《硬件设备采购及技术封装合同》及《服务器托管运营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硬件设备采购及技术封装合同》和《服务器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存储设备,并委托被申请人运营管理,结合申请人庭审确认的事实,双方所进行的交易实际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其实质属于投资虚拟货币交易。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且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其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非法经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仲裁庭确认案涉《硬件设备采购及技术封装合同》及《服务器托管运营合同》应属无效。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自2021年5月以来,中国银行业协会、各地监管部门均接连发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相关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明知或应知虚拟货币投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认定被申请人返还一半款项即64,380.00元,应扣减案外人已经返还的10,000.00元,故被申请人尚须返还申请人54,380.00元,剩余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因案涉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庭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A、B与被申请人C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的《硬件设备采购及技术封装合同》及《服务器托管运营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C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A、B返还54,38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A、B的其余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7,737.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A、B承担189.00元,被申请人C公司承担7,548.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和建议】

在仲裁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仲裁庭应当根据公序良俗等原则全面审查合同内容,依法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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