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梅河口市。2016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2016年8月8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12月7日刘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并明确告知其拒不按时报到的严重后果,刘某口头应允但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刘某家实地走访,发现刘某已将房子出租,租户对刘某的去向一无所知。刘某电话则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妻子电话已成空号,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查找未果,截至2017年1月9日,刘某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电话通讯记录、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入户走访、组织查找记录等有关证据材料,向梅河口市司法局提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梅河口市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司法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刘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于2017年2月23日,向梅河口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梅河口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2月24日依法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梅河口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梅河口人民检察院监督。梅河口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梅河口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梅河口人民检察院和梅河口公安局。梅河口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3月17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刘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梅河口市司法局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联系梅河口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抓捕,及时将其送交梅河口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由看守所负责将刘某投监改造。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随同梅河口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抓捕及收押至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就刘某的案例对全体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的严重结果。告诫每一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树立法治意识、在刑意识、身份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治。

【小结】

本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缺少认识,以为社区矫正“就是学学习、劳劳动,没想到不遵守规定还要到监狱去”。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严肃惩处,现实的例子摆在眼前,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牢固树立在刑意识、身份意识,遵法守纪,积极矫正,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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