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7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2014年8月,因犯贪污罪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2014年8月25日,王某到剑川县司法局报到,由马登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王某原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被选为某村“村两委”干部。王某被宣告缓刑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极其缺乏社会归属感,王某变得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王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王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村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王某要正视自己的错误,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一方面既要配合管理、服从教育,另一方面要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同时劝导其家人,对王某多些宽容、鼓励和支持,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王某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王某进行创业帮助,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情况 王某担任村干部期间,曾为本村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少贡献,但一时失足,触犯法律,村里多数群众对他抱有怨气,过去的同事、朋友也都对他避而远之。王某更觉羞愧、不愿意与人交往。为此,司法所依托村委会积极组织王某参加公益劳动,通过参加沟渠疏通、“三清洁”卫生环境整治等公益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公益劳动中王某修复了社会关系,重新获得了村内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通过加分、表扬等肯定王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对其进行创业帮助,并依靠社会力量为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013年7月,王某联同几个合伙人成立了蔬菜种植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初期,主要以种植蔬菜为主,由于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蔬菜价格下跌,加上销路单一等原因,导致合作社效益降低、风险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几个合伙人纷纷打算撤资。矫正小组和村委会成员了解了这些情况后,积极做好王某的思想工作,鼓励其树立信心,并积极帮助他筹措发展资金,最后王某决定转投养殖业,司法所通过对王某进行创业帮助,并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其合法诚信经营,经过王某辛勤劳动后,合作社的运营出现了良好的转机,养殖生猪460余头、鱼500余苗、地方鸡800余只,年收入可达20万元以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王某认罪悔罪,增强了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重振了精神状态,重塑了生活信心。通过司法所的帮助,他积极创业,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在创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带动当地村民发家致富,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书写了崭新的人生。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实施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至关重要。在对王某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引导其发挥特长,积极创业,让其担起社会责任,对于端正社区服刑人员态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司法所充分把握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对其开展心理矫治,帮助其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起到了很好的矫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