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耿某某,女,1960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2018年6月27日,耿某某到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报到,并于当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每月当面谈话教育时了解到,耿某某因对所犯罪行懊悔不已,生活中又要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背负着较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整日郁郁寡欢。 (一)开展心理辅导,重树生活信心 针对耿某某表现出来的问题,司法所及时召开矫正小组研判会,“因病施方、对症下药”,为其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重点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她放下思想包袱,认罪改造,迎接新生。一是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针对其思想、工作、生活等问题为其做心理健康辅导,舒缓其心理焦虑情绪,帮助引导其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找回自信,重新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信念。二是每月当面报到要求耿某某与其爱人一起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全面了解掌握耿某某生活、工作、法治学习、社会劳动及思想动态等情况,充分发挥家属作用,共同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共同引导耿某某遇事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克服悲观情绪,改变错误认知,提升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开朗的心态去面对生活的每一天。 (二)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 耿某某虽已年满60岁,但依然热心参加公益活动。为了进一步修复耿某某与社区邻里关系,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耿某某的身体状况和时间情况,组织其参加社区卫生扫除、社区疫情防控巡逻值守和社区垃圾分类值守。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一方面激发了耿某某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造思想,增进了邻里和睦;另一方面使耿某某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体会到自身价值,能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传递正能量,充满了成就感与满足感。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再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上述案例,工作人员通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变化,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端正心态,缓解精神压力,尽快走出“心理泥泞区”,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矫正教育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关怀从来都不是对立面,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更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由与社会脱节过渡到再次融入社会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这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而言都意味着考验,需要共同努力。工作人员应对社区矫正对象施以正确引导,结合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特点及家庭情况进行多方面考量,有针对性地为其安排合适的公益活动,使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提升其生活信心,完善自身的成就感与社会归属感,回报社会,重塑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