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司法局开办《律师释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题》电视节目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推动依法防疫,帮助群众了解有关法律知识,2020年2月17—18日,沙县司法局在沙县新闻综合频道、沙县小吃旅游频道《普法之窗》栏目播出《律师释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题》节目,共播出16次。请沙县竞成律师事务所曹翔律师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骗取公私财物”“制造、销售伪劣、假冒医护用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几个方面为群众说法,同时结合典型案例、身边案例为群众释法。 活动期间,“法治沙县”微信工作号也同步推送微文,227名群众通过公众号观看了节目。

【重点宣传内容】

1、当前,正值战“疫”的关键阶段,“不串门、不聚会”、“配合检查、出入凭证”成为大家的共识,但仍有少数人置若罔闻,无视“最严禁令”。对于这些情况要如何依法管理? 答: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应当接受隔离治疗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请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典型案例释法 答:吉林长春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王某某,1月19日从外地回到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已经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020年2月8日,厦门某小区保安按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在对返回小区的业主周某伟进行体温检测时,因调试电子体温计导致检测时间稍有延长,引发周某伟不满,周某伟辱骂保安,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并打电话告知父亲周某强。周某强遂纠集他人持械殴打小区保安,致两名保安头部、面部、手部多处受伤流血。目前,周某强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周某伟因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2月8日,尤溪县某小区业主陈某某驾驶车辆进入小区,因未按当地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要求携带出入证,被小区保安阻拦,陈某某强行驾车冲撞拦车杆进入小区,造成拦车杆损坏。后陈某某被尤溪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3、因新冠肺炎疫情,口罩也成了必备年货,药房售罄,网商断货,在极端时间内爆发出巨量需求,终端库存不足,令人措手不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民急需口罩的心理,打起了坏主意,假借售卖口罩进行诈骗,企图获取不义之财,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用法律维权吗? 答: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依法严惩诈骗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群众可以依法维权。 4、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制造、销售伪劣、假冒口罩等医护用品,以及高价销售口罩等医护用品,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果相关违法行为尚未达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5、2月3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网友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三明城关好多多边上一家人传染”的不实疫情信息。该信息发布后,引发不明真相群众评论并转发,造成不良影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据了解,在上述案件中,三元警方对这条谣言发布者陈某进行教育训诫。陈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将朋友圈内不实内容删除,保证不再发布类似不实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致歉书,澄清事实。 而对于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则要依法严惩。 如果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群众关心的问题,律师通过电视节目的形式,结合真实的案例,向群众释法。群众能够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认识,自觉遵守防控措施,懂得用法律维权,也推进了依法防控工作开展。节目一经播出后,受到群众的欢迎,也得到了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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