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益项目拆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2日,我处接到公安县“水韵孱陵”建设项目部申请,对该项目搬迁范围内位于斗瓦路X号的陈某荣家进行助拆,情况十分紧急,我处立即通知全处公证员及助理开会集体讨论,对助拆现场的情况进行预估研判,制定出现场清点方案,最终考虑到该项目是公益项目,全处人员集体参与现场助拆,分三个小组,每个小组由公证员带队。 2020年10月23日11时20分,公证处主任周XX、公证员龚XX、公证员刘X和公证人员潘X、甘XX、李XX、李X以及摄像人员周X到达助拆现场进行清点,至2020年10月23日12时26分结束。整个清点过程仅用了一个小时左右,并于当日下午便制作出公证书,加快推进了“水韵孱陵”项目的助拆工作,得到了项目部及周边群众的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公安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公安县XXXXX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住所:公安县斗湖堤镇斗瓦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华,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荣,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横堤街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公安县XXXX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赵X华的委托代理人文某荣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对助拆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安县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龚XX、刘X和公证人员潘X、甘XX、李XX、李X以及现场工作人员刘某虎、邓某春、吴某平和摄像人员周某、沈某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一时二十分来到公安县斗湖堤镇斗瓦路X号陈某荣家中进行现场物品清点,清点时间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时二十六分结束(具体清点物品附后),摄像人员周某、沈某将现场清点过程全程摄像并制作光盘二张;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龚XX和刘X的现场监督下实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物品清点记录》上现场监督公证员龚XX、刘X和公证人员潘X、甘XX、李X、李X以及现场清点工作人员刘某虎、邓某春、吴某平和摄像人员周某、沈某的签名均属实。《现场物品清点记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均为摄像人员对现场拍摄内容的刻录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现场物品清点记录》共37页;(略) 2、现场拍摄录制光盘两张。(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公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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