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景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景某某,男,1993年2月10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酒店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因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包昆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止。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景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景某某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全部履行。综上所述,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景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景某某哥哥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景某某假释后居住地为甘肃省灵台县,监狱法制科委托甘肃省灵台县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7月18日,甘肃省灵台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罪犯景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2018年2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景某某假释。 2018年2月26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景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景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景某某假释的,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4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景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景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景某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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