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9日20时许,李某搭乘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何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7月14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何某某与死者王某某均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何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死者王某某遗孀杨某及其两子与何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多次协调未果。 7月19日,王某某遗孀杨某前往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援助,同时指派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瑜承办此案。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了解基本案情,并得知当事三方多次协商未果的原因在于:一是对杨某母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存在争议;二是杨某母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某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三是处理王某某丧葬费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赔付金额存在异议。 7月31日,刘律师受杨某及其两子的委托,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何某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9月12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但两被告称:原告系农村居民,其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因死者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不应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中的交通费因没有证据只能酌情主张。针对两被告的意见,刘律师据理力争:一、原告方举示的房屋产权证、居住证明、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证据,均证明死者王某某自2009年7月起一直在长寿区晏家街道自购房屋中居住,且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在重庆某有限公司上班,故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二、死者王某某与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系河南省武涉县某乡,将死者王某某送返家乡安葬符合民间风俗习惯,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法院应予支持;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死者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王某某的死亡事实确实给原告方带来了精神痛苦,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11月13日,刘律师的代理意见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均被法院采纳。因该交通事故中另一死者李某还未进行赔付,某财产保险公司需预留50%作为对死者李某近亲属的赔偿费用。长寿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 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32 207.75元,共计287207.75元。据回访,赔偿款项均已赔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曾经与何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协调,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援人找到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引导,本案进入法律程序。由于承办律师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