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病之名 行诈骗之术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被告人化某、王某甲、王某乙、俞某、陈某、孙某等经共同计议,决定由被告人王某乙做驾驶员,共同到南通以免费检查身体为名卖药骗取财物。诈骗所得由被告人俞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孙某等六人根据各自的诈骗金额得50%,其余归被告人化某所有,被告人化某用诈骗所得钱款另支付被告人王某乙每天人民币100元的车费以及七人在南通期间的吃住、开销。上述七人于2014年4月23日来到南通,共同结伙实施诈骗作案。被告人化某等人选择乡镇农贸市场,由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苏KS9446面包车到达作案地点,身穿白大褂冒充常州市手穴诊疗研究所或四川省内江市神洲药业公司员工,以免费为由吸引围观群众(主要为老年人),假装使用手穴诊疗仪为群众进行身体检查,并胡乱编造被害人患有疾病,以人民币33元一副的价格向被害人推销伪造的“磁一贴灵”。被告人化某等人向被害人填写信誉卡,并保证5天后复查,无效退款、换药免费,在被害人购买后即离开该地。被告人化某等人先后在如皋市长江镇、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十总镇、平潮镇、兴东镇等地实施诈骗作案多次,骗取17余人财物,共计得款人民币6333元。

【调查与处理】

2014年6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兴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兴东镇菜市场门口有人以卖药的方式骗钱。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化某等人抓获,并扣缴全部涉案赃款。本案立案侦查后,由于涉及乡镇较广、人员较多,公安机关还在各乡镇张贴协查通告,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通知受害地区人员。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化某等人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被告人化某等人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同时,判处收缴被告人化某等人使用的“磁一贴灵”说明书、威力药磁一用灵穴位参考书、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等犯罪工具。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被告人化某等人冒充诊疗研究所或者医药公司的员工,以检查身体为名,卖药骗取受害人的财物。被告人化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本案因被告人化某等人属于流动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还有为数不少的受害人未能及时发现被骗或因被骗金额不大未予报案,导致本案认定的诈骗金额仅为6000余元、受骗人数也仅查实为17余人。但本案以治病行医之名,骗取百姓财物,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化某等人之所以能够得逞,有以下几点原因: 1.有一定组织规模。被告人化某等七人以相对固定的模式,安排专人接送前往菜市场等地,以免费诊疗的名义吸引群众注意,按照检查、诊断、卖药的流程,骗取来往群众的钱财。 2.选取人流量大的地方作案。被告人化某等人选取农贸市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摆放摊位,吸引过路人群围观,从而骗取有意者的钱财。 3.利用老年人的心理。被告人化某等人针对老年人期望身体健康的心理,打着免费检查、诊疗的名义,并保证复查时无效退款、换药免费,吸引老年人的注意。许多老年人觉得免费检查后,花33元购买一副“一贴灵”,且能够无效退款,十分划算,从而上当受骗。 4.骗取金额不大。每副“一贴灵”仅卖33元,价格便宜,容易吸引人群,且受害人对于小额支出不易产生警觉,不能在第一时间将此行为归入诈骗之列。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南通市通州区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案列入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二是该案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类型新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南通市通州区政法各部门在依法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时,通过《平安法治通州》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开展普法宣传。借此案,提醒广大群众时刻提高防范之心,做到:1.提高警惕。面对有诈骗可能的情况,应当及时提高警惕,以谨慎之心对待,以防万一。2.勿贪图小便宜。对于打着免费、甩卖等旗号的活动,也不要盲目相信,不要应贪小利,而失大财。3.体检、就诊应当去正规医院。体检等专业性强的事项,应当去正规部门进行,而不能盲目相信街头小摊,如果是义诊等活动,也应当与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无疑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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