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网上商铺侵犯商标权证据保全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来到公证处称,发现网络购物平台有多家商铺涉嫌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冒商品,为保存证据,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相关商品及收货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经了解,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2家网络购物平台,涉及店铺70余家,公证处根据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公司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材料确定了主体资格,在明确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后果后,受理了此项公证。 委托代理人沈某在公证员面前使用其手机进入网络购物平台搜索店铺名称找到相关物品进行购买,购买完成的几天后,公证员与委托代理人签收了快递包裹,对上述包裹的外包装及包裹内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并以粘贴封条的方式进行了封存,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通过回访,申请人表示在诉讼阶段其提供的证据搭配公证书使用,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核心问题就是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难以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更加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公司,注册地址:某地,邮政编码:XXXX,注册号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网上证据 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发现网络购物平台有商家涉嫌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商标注册号为XXX的“XXX”商标)的假冒商品,为了保存证据自后维权之用,故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相关商品及收货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XXXX年XX月XX日,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沈某使用其自己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1、唤醒手机屏幕,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2、找到“手机某某”软件,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3、输入手机号码,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4、点击“确认”,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5、点击“首页”,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6、在搜索栏中输入“XXX”,点击店铺,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7、点击店铺“XXX”的“进店”选项,进入店铺,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8、点击页面左上角搜索图标,在搜索栏中输入“XXX”,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9、点击页面中名为“XXX”的商品,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10、点击“立即购买",在弹出的“颜色分类”选项中选择“XXX”,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11、点击“确定”,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12、点击“提交订单”,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13、点击“立即付款”,输入支付密码,将显示页面截图,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14、点击“查看订单”,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XXXX年XX月XX日,本公证员与委托代理人沈某签收了运单编号为XXXX的快递包裹,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对上述包裹的外包装及包裹内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之后,本公证员对上述包裹以黏贴公证处封条的方式进行了封存。委托代理人沈某又对封存后的包裹进行了拍照,封存的包裹由委托代理人沈某取走。 XXXX年XX月XX日,委托代理人沈某使用其自己的手机确认收款、完成交易,将显示页面截屏,截屏结果见公证书后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手机截屏打印件与当时手机显示内容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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