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现役军人彭某医疗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7日19时许,现役军人彭某因左侧皮肤撕脱伤被送入某医院急诊,并于当晚22时进行了大腿植皮手术,术后彭某感觉到被植皮小腿剧痛难忍。2016年8月9日凌晨3时,彭某小腿开始逐步出现水泡,并迅速大面积往周围蔓延,多次反应不适,后经该院医生会诊称属正常。同年8月9日18时许,彭某难以忍受剧痛,值班医生打开包扎后发现其小腿已经乌黑,水泡面积扩大,医生遂围绕伤口进行小腿减张术,因缝合失败致使彭某失血昏迷,之后的各项检查依然为正常,但是彭某清醒后感觉疼痛毫无缓解。 2016年8月26日,彭某转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抢救性治疗,小腿肌肉已大面积坏死,小腿神经功能障碍,面临截肢恶果。后又转入重庆第三军医大第三附属医院治疗后出院,尚需进一步康复锻练。 2017年3月9日,经贵州省医学会鉴定确认:“某医院2016年8月7日22时20分进行的手术系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因医方处理不及时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负完全责任。” 某医院的处理不及时,使彭某先后做了七次手术,住院100余天,左腿残疾,断送了其现役军人的大好前程。彭某一直找某医院协商处理后续事宜,但某医院不予配合。 彭某经同事介绍得知法律援助政策后,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5月30日,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窗口接待了彭某。按照司法部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法援中心立即通过“义薄云天”便民援助软件,将案件指派到贵州标博律师事务所办理。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彭某取得了联系,约定见面详细会谈。律师认真听取了受援人彭某的陈述,并亲自到其医治的医院了解情况,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向证人了解情况及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办理本案的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本案法律关系与争议焦点及涉及诉讼当事人各方面的情况,三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所适用法律依据。 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同意后,决定以医疗事故纠纷起诉某医院,并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作了三期鉴定,结果出来后迅速理清证据,核算赔偿项目。2018年7月25日,律师为彭某拟写了起诉状,交换意见后随同彭某到汇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律师就案件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查询,对受援人彭某的状况,其家庭成员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后,整理案件所需材料,为开庭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2018年8月9日,汇川区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及律师到法院进行沟通,对法律适用等细节交换了意见,定于2018年8月22日开庭审理。律师与同所其他律师就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一、受援人彭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腿部受伤严重,应加大对精神抚慰金索求相关证据的补充收集;二、受援人彭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具有不确定性,没有显示具体数据,决定不进行诉请;三、受援人彭某育有1岁子女,其生活抚养费有望得到支持。 在2018年8月22日的庭审中,某医院不同意彭某诉讼请求。审理中,律师据理力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22条、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19条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且作为一名现役军人,腿部致残,丧失相应能力,前途断送、被迫转业,这起医疗事故将给其带来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的后果是严重而深远的,必须给予一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原告育有1岁子女,作为被扶养人,其生活费应获得赔偿。综上,律师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 庭审中,双方各执其词,存在分歧很大,最终判决均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也给受援人彭某争取了最大利益,彭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现役军人医疗事故纠纷人身损害案件,属于医疗专业兼法律专业的疑难案件。本案涉及的诉讼证据繁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受援人彭某对证据理解欠缺,且受伤时处于昏迷状态,出院后身受残疾行动受限,对案件事实模糊不清,律师经过耐心沟通,以及向当时陪护的家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通过辨析证据,多次模拟庭审演练,最终还原事实真相,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彭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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