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凯里供电局黎平供电局2015年第三批调整项目第15标段由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恒鑫公司)中标,湖南恒鑫公司中标之后,湖南恒鑫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全面负责该项目,朱某又委托其堂兄朱某生为总工具体负责项目管理。2016年6月22日朱某生与周某签订一份内部经营协议,明确由周某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周某组织了谭某、周某松、冷某、龙某等人为现场管理人员,何某等人为现场作业人员开展施工。但是因为管理混乱,以致这些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工资支付出现了问题。朱某认为工资已经多支付,谭某、周某、冷某等人认为公司存在拖欠,而引发了一起工资支付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发生之后,当地劳动部门也积极做争议双方的工作,但是基于工程本身管理的混乱,调处过程中沟通出现了困难,双方信任的严重缺失,以致不能和解,谭某、周某、冷某等管理人员及民工代表多次向当地政府请求处理,并多次到凯里供电局、贵州省供电局进行信访,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成为一起典型的讨薪信访案件,引起了黔东南州政府的高度重视。
【争议焦点】
1、谭某、周某、冷某等人是否属于施工单位聘请农民工? 2、施工单位是否已经付清谭某、周某、冷某等人的工资? 另外,争议双方对本案的管辖存在顾虑,担心当地劳动部门及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都希望本案由自己所在地劳动部门及法院管辖,就管辖问题也起严重争议。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讨薪而引发的信访案件,律师的参与,完全是公益性质,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黔东南州司法局的指派参与的,作为一名社会律师,在表明身份之后,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顾虑。因此,律师的办案思路是: 1、表明律师的社会身份,说明律师与争议双方无任何利益冲突; 2、说明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指明争议双方在处理争议时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所在; 3、消除双方法律上的误解,指出双方各自维权的基本方式方法,回归理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件结果概述】
双方达成初步和解,约定:由湖南恒鑫公司先预付21万元解决工人工资问题,余下的争议由双方向黎平县劳动仲裁委提供劳动仲裁解决,主张权利的民工在仲裁及诉讼期间,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权利,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据此,一个可能矛盾激化的信访案件,通过与会人员耐心的引导、疏导工作,得以初步化解。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27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可见,支付价款是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前一时期,我国为保护进城打工者的利益,开展了全国性的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这说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必须进行治理,拖欠工程款,严重影响了施工方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进城务工者的利益,由此而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违背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者工程竣工后拖延结算,二是背离工程价款管理的相关行政规定,强制压价。这些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大多是工程款如何计算的问题。裁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工程价款的认定成为关键。本案不是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的讨薪问题,而是承建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问题。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本案中,因为项目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认定其聘请的工人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为施工单位管理混乱导致的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清而引发的讨薪案件,该案件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因为施工单位本身管理问题,导致社会承担不安定的后果,不时发生,应当引起建筑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更应当引起发包人的重视。
【结语和建议】
1、业主及建设主管单位加强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工作,应当落实到实处; 2、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应当成为日常的工作,不能只是看文件、报表; 3、劳动监察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应当常态化,化事后处理为事前监察,尽量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