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电动车交通事故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原告)为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河口街居民, 2018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中河口镇复兴村8组路段交叉路口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在两车交汇时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德市鼎城区交警大队八中队在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并指挥交通,因原告受伤较重,随即被送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治疗2天后,原告因伤势较重,后转入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20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论证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原、被告双方所驾驶的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鉴定后,因双方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且行驶过程中未观察瞭望、安全避让意识差,而电瓶车的安全防护相对其他机动车较弱,加之骑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车辆的制动系统也存在隐患,才导致了这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遂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二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身体在经医院治疗并办理完出院手续,恢复相对稳定后,经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受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80日,护理1人90日,营养时间60日,内固定取出术医疗费9000元左右。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陈某的身心造成了重大损失。因原、被告均属于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河口街居民,原告考虑该事件可能会到当地产生某些影响,一开始也不是想要过多的赔偿,只是希望被告能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解了事。但因被告驾驶的也是电动车,未购买任何保险,且不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陈某经与被告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在维权艰难的情况下,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得知国家设立的法律授助中心是专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且免收律师费。2018年6月6日,陈某来到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当时正在值班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在咨询了解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之后,她不日便前来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在了解案情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经过认真审查,当天就受理了她的案件,并指派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何光照律师和苏英杰律师来承办此案。

【代理意见】

接到指派,两位律师在进一步跟原告陈某了解案情及其想法并审核分析其目前拥有的相关证据之后,对陈某的遭遇也表示十分的同情,经过承办律师在对整个案情研究分析后,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律师代理工作: 一是须进一步认真分析了解案情,积极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努力为原告寻找快速且切实有效的维权方式和方法。 二是耐心的向原告陈某做好解释工作。有理有据的向陈某告知合法的、可得到支持的民事诉讼请求。 三是调查核实,收集暂时还缺少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毕竟拥有良好的证据才是把握民事诉讼胜诉的关键。 四是积极与被告张某进行协调和调解沟通,同时作好原告陈某的疏导工作,争取尽早调解结案。 根据拟定的律师代理计划,承办律师四处奔波,在办案过程中,一面与陈某及时联系,告知关于案件的工作进度并耐心地做思想琉导工作。一面先后多次去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又不断与被告进行沟通和协调,希望能调解,争取早日让原告得到赔偿,免受困扰。在相关证据收集齐全,但又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同年6月,陈某在在律师为其整理收集好相关起诉材料之后,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2146元。这样做,一方面还是想争取起诉之后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法官促成此案的尽快调解,让当事人早日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即使不能调解成功,也要积极通过诉讼途径早日帮原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引法条,与对方律师就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原、被告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得当问题,原告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是否合理问题,原告是否能适用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损失问题以及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最终损失的多少认定问题进行了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我们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向法官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指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已经清楚和明确,原告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其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相应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原告陈某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请法官充分考虑并采信我们的代理意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庭审结束后,被告张某及其代理律师可能已经预见到由法院来具体判决将会让自己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再加上前期原告表达了多次的调解意愿,要求也不是很过分,也经过承办法官不懈的多次商谈,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张某赔偿85000元。在拿到法院出具的生效调解文书之后,此案终于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调解结案,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裁判文书】

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某赔偿850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4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45000元。二、原告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陈某负担964元,由张某负担1000元。

【案例评析】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妥善地处理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抓住了关键环节,使本案得以顺利解决。首先,耐心解释。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努力引导当事人去解决问题,这也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其次,积极取证。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关系到法院能否作出有利于陈某的判决。再次,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及方式。承办律师凭借实践经验,最后选择调解结案的方式,通过努力和协调,最终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消除双方误会,化解双方隔阂,沟通双方感情,节约司法资源,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有效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民事调解工作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调解结案也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节约司法资源。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以说,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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