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为福建省邵武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日,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其按规定于2018年4月11日到邵武市司法局报到,后由户籍所在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5月7日14时50分许,赵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汇报称:他现在前往南平的车上,准备去南平办事情,大概需要请假一天。工作人员对赵某未提前请假擅自离开邵武到南平活动进行批评,并告知其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行为的严重性,并要求赵某应立即返回。 司法所工作人员早就三申五令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未经请假严禁擅自外出,但是赵某对工作人员平时的教育全当耳旁风,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外出请假制度,2018年5月7日14:47分至18:40分,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出现多条赵某越界告警信息。赵某未得到上级批准擅自离开活动区域至南平活动,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定位轨迹、告警提示定位异常(2018年5月7日14:47分至18:40分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出现多条赵某越界告警信息)进行截图取证,并通知赵某立即前往司法所进行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与其本人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5月7日赵某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至南平活动,赵某本人也主动承认前述事实。随后组织社区矫正小组召开关于是否给予赵某书面警告工作会议,通过一系列证据材料,证实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了强化他的社区服刑身份意识,大家表决同意给予他书面警告。 2.2018年5月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邵武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邵武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评议,经邵武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9日下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警告文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签字确认,并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该服刑人员对警告文书表示服从无异议。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赵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赵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对违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司法所本月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日,对服刑人员赵某进行了个别教育,特别对此次出现的警告事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在今后的矫正工作中对赵某的日定位、周汇报、月报告、走访要更加严格的关注。其他服刑人员除了每月必修的教育课时,司法所矫正工作者再次播放《入矫视频宣传教育片》、解读文件《南平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管理办法》,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加深印象,使其严格遵守顺利解矫。赵某受到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目前司法所通过此次警告事件开展的警示教育,服刑人员都表现平稳、服从监管。
【小结】
司法所针对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行为,司法所除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力度,密切关注服刑人员日常动态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要进行自我反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严格的执行监管规定,不断提升完善工作业务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