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朱某某,女,1999年生,江西人,大专文化程度。2021年12月14日因诈骗罪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21年5月投入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原因分析 ⑴成长过程:朱某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年幼时家庭幸福。在其初中时父亲染上赌瘾,负债累累,时常受催债者滋扰,其父开始酗酒、家暴,家庭经济变得拮据;家庭问题也导致朱某某在学校受到歧视和霸凌,成绩下滑。后父母离婚,母亲对其较好。 ⑵社会经历:成绩下滑使朱某某对学习失去兴趣,开始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心理问题初现。16岁时,催债人上门为难其母,朱某某情绪失控,以自杀威胁他人离开;得知其父知晓此事却全程躲避在楼道无所作为,产生对其父的憎恨心理;之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开始接受系统心理治疗。2018年10月,朱某某进入诈骗公司工作,冒充指导老师,使被害人财物受损,诈骗数额47万余元。 2.入监改造表现 ⑴适应不良,心理压力过大。朱某某于2021年5月7日入监服刑改造,入监后出心理问题突出。长期失去家庭亲人的支持,压抑、扭曲的心理状态有所反弹。同时受外界对监狱的偏见的影响,担心监狱内会有不良风气使自己的心态发生动摇,使自己再次堕落让母亲失望,因而对自己施压,强迫自己极度专注于改造任务,不允许自己出现失误,要求苛刻,存在自我否定、焦虑、强迫心态。在学习改造生活中压力过大、精神紧张,适应不良,甚至出现幻听、幻视等精神病症状。 ⑵认知偏差,法律观念淡薄。朱某某考入大专后母亲管束变少,学习态度差,同时受学校不良风气影响,开始经常违反校规,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并对不良行为不以为然;学校对其虽有批评教育,但法律课程教育不够深入。进入社会后,朱某某不懂得运用法律识别违法公司性质,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入监初期朱某某在谈话中仍存在自己只承担联系被害人的基础业务不应该受到监禁惩罚的错误思想,对套路贷、诈骗罪构成、危害没有清晰的认识。 总之,朱某某法律意识差,对违法犯罪概念淡薄;家庭问题对其人生观念影响较大,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病史,社会支持系统较差;个人认知存在偏差,看问题方式单一,无法较好完成自性化过程,心态压抑,缺少正确宣泄;对监狱改造生活存在偏见、误解,对个人要求苛刻,负性情绪重,心理压力大。 3.心理行为表现 朱某某入监后,对其心理进行了测试。经COPA-PI测验,朱某某人格比较趋于外向,思维敏锐,聪明。情绪波动易变,起伏不定。比较感情用事,冲动鲁莽。戒备心很弱,有较强的自卑感,自信心不足。焦虑感很强,有较强的变态心理倾向。危险性评估结果为高度自杀(自残)危险。 4.教育矫治的难点 朱某某教育矫治难点在于家庭问题造成心理创伤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极端的行为处事方式,容易思维狭隘;入监后朱某某对改造生活存在心理压力,过分强迫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劳动与学习上,压抑自身情绪情感,无法正常宣泄,产生幻觉,存在自伤自残隐患。 5.教育改造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朱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 ⑴核实病情,积极治疗。民警对其幻觉病症与卫生所沟通,进行就诊治疗,开药后督促其按时服药。对其病情给予关心,在生活点滴中建立与民警的信任关系,降低其对监狱管理的心理阻抗,帮助其缓解病情带来的痛苦与不适。 ⑵课程教育,反思罪行。每日按教育改造要求,对朱某某完成课程授课内容。尤其加强刑法知识讲解,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特别针对诈骗罪构成、危害、套路贷的立案标准以及国家打击网络诈骗的目的等进行由浅入深地讲解,布置课后作业、小组讨论等,同时针对其错误认知强化个别教育,纠正其认知偏差,在谈话教育中民警敏锐捕捉到在与其对受害人被骗后遭遇时有故意躲避视线的现象,特别安排朱某某反复观看反诈骗警示教育片,结合案件与其谈体会。在一次专题教育讨论中,其表示警示案例中受害人让她真正意识到犯罪的危害,促使其深刻反思罪行,提高其认罪悔罪意识。 ⑶合理安排,引导向善。利用其年轻精力旺盛、学习能力强、人格外向、思维敏锐聪明等特点,为其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鼓励其发挥自身特长,积极参加投稿、参与节目表演等。安排年龄适中、兴趣爱好相似、改造态度端正的罪犯作为帮教小组,帮助其适应改造环境,合理宣泄情绪,引导其通过交流沟通缓解压力,合理宣泄。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使其切身体会到监狱改造生活的积极向上,消除偏见,适应改造环境。 ⑷心理疏导,重塑自我。加强心理面谈咨询,谈话引导其跳出思维定式,宣泄不良情绪,予以心理支持,适应改造环境。引入箱庭疗法,进行积极干预,通过意向分析了解其心理问题潜意识症结,促进自性化过程。引导其通过箱庭作品了解自身心理状态和个人成长可视化进程,进一步防止其异常心理波动。 6.预期矫治目标 使其知晓基本法律常识,深刻反思其问题,认罪悔罪。增强其情绪调节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消除紧张焦虑,合理宣泄,防止极端情绪导致自杀或自伤自残等恶性事件发生,引导其适应监狱改造生活。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朱某某在谈话中已明确表示通过学习,认识到了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与文娱活动,为自己设立了改造目标并积极践行。 在面谈咨询中,朱某某表示认识了自己与父亲未能和解、给自身过大压力、情绪控制等问题,表达了对民警关心关怀的感激。感受到他人支持的她,希望自己可以有更多的心理能量去帮助他人、回馈他人,未来回报母亲和社会。箱庭疗法中,朱某某的作品也由开始的伪装性较强的作品逐渐呈现出开放、向好趋势。初期多为表面平静安逸的理想世界、神话作品主题,在一次次作品建设活动中,逐渐建立了与咨询师民警的信任与连接;在中期开始打开心扉,通过战争、黑童话等主题作品愿意直面自己内心的问题、冲突和阴暗;后期回归自我,重现家人生活、改造生活等日常主题。最后引导其通过回顾自身作品重新感受自身经历、分享咨询感悟,直面自我,感受成长与成功;真正达成自我和解,达到自性化的完善。 目前朱某某已完全适应改造生活,会自觉、定期地找民警谈话反映思想动态,接受心理矫治。监狱卫生所于2022年4月诊断其幻觉病症消除,进行停药。改造任务完成较好,态度端正,获得了监区民警更多地鼓励与好评;与他人交流更加顺畅,乐于分享自己的喜悦与收获。在监区组织的现身说法中,朱某某表示看到网络诈骗受害人因被骗家破人亡,有些老年人因被骗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导致流离失所,深深的感到懊悔,愿意在出监后用实际行动悔过。2022年9月,朱某某即将刑释,其对个人的前途未来也十分乐观。 教育感悟:个人经历的复杂,对人生与犯罪有较大的影响,要想治愈并矫治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通过这个案例,作为监区的心理专干,我深刻体会到:人的经历各有不同,即便年纪轻轻,也可能有我们无法想象的人生际遇。朱某某是不幸的,同时也是幸运的,有民警教育改造,才能逐渐走向正轨。作为一个年龄与其相近而成长经历平顺正常的民警,我在咨询中也不断加强学习和提高理解能力,尽力弥补个人阅历单一导致在工作中的不足,理解其经历和所受创伤,站在同龄人、咨询师和民警的角度为其提供最大的心理支持;看到其在箱庭疗法中一步步成长、慢慢地与自我和解,感受到我的工作有了成效的时候,我也感到非常地开心,希望朱某某改造的经历可以帮助她以后在社会更好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