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6年7月28日,张邦荣接受欧某某委托,代理其诉余某某、谭某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一案,当场收取律师费8000元,未开具发票。
【处理情况】
经深圳市司法局调查,张邦荣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投诉信、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2018年1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给予张邦荣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附: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张邦荣,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71492,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经查明: 2016年7月28日,张邦荣接受欧某某委托,代理其诉余某某、谭某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一案,当场收取律师费8000元,未开具发票。以上事实有投诉信、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张邦荣在代理欧某某的案件中,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张邦荣“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