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委托单位为了查明寿宁县XX镇XX村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造成损害的情况,委托单位特委托本所对XX镇XX村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面积、耕作层破坏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指派两位司法鉴定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在委托方的陪同下,深入XX镇XX村对牛蛙养殖场占用农田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取证、GPS定位测量和无人机航拍,并在池塘干涸的地块中进行了随机取土采样,测定土壤容重、有机质等鉴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程等,编写、出具本司法鉴定意见。 1.鉴定对象牛蛙养殖场占用农田的位置、面积和土地性质情况的鉴定:依据寿宁县XX镇XX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寿宁县XX镇XX村《基本农田数据》的面积数据,在牛蛙养殖场(池塘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农田现场采用GPS定位测量和无人机航拍图等进行比对、勾绘,确定鉴定对象牛蛙养殖池塘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农田的具体位置和土地性质,并计算出牛蛙养殖池塘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农田的面积情况。 2.鉴定对象牛蛙养殖场占用并破坏农田情况的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0074-2020)、《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等,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判断确定牛蛙养殖场毁坏农田的程度情况。
【分析说明】
1.鉴定对象牛蛙养殖场占用农田的位置、面积和土地性质情况的分析:依据寿宁县XX镇XX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寿宁县XX镇XX村《基本农田数据》的面积数据,现场采用GPS定位测量和无人机航拍图等进行比对、勾绘,确定鉴定对象牛蛙养殖池塘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农田的位置坐落在寿宁县XX镇XX村界内,位于A点东经119°32'18",北纬27°25'9";B点东经119°32'17",北纬27°25'10";C点东经119°32'15",北纬27°25'8";D点东经119°32'16",北纬27°25'7"的范围内(详见:牛蛙养殖场鉴定位置图)。经计算养殖牛蛙池塘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农田的面积为4495.96平方米,折算面积为6.74亩。其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 2.鉴定对象牛蛙养殖场占用并破坏农田情况的分析:经现场勘查:XX镇XX村牛蛙养殖场是由数十个牛蛙养殖池(以下简称池)及其附属设施组成。每个池都是利用原有每丘农田改造而成的,池壁用塑料薄膜围帖着,其池深为100-120厘米不等,池底污泥15-20厘米并在污泥上铺上蛙垫,池里水深为50-60厘米,池堤面宽为40-60厘米,即把原有每丘农田耕作层的部分土壤挖掘堆培在田埂上使之成为池堤(用耕作土把原来的田埂加高加宽成池堤),并用若干竹杆和黑色塑料网等搭建成池的凉棚(现场凉棚的黑色塑料网基本拆除,详见现场有关照片)。蛙池建设致使农田原有耕作层部分被破坏,且未造成原有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大量流失,其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也未被破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0074-2020)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等相关规定,虽然牛蛙养殖池塘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导致农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但未造成原有耕作层的土壤大量流失和原有耕作层全部被破坏,其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也未被破坏,且复垦成水田也比较容易。同时,本司实验室对现场取土采样进行检测,其结果:土壤容重平均值为1.37(g/cm3)、有机质平均值为4.91%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有关水田标准。 综上所述,判断鉴定对象牛蛙养殖池塘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原有农田建设,致使农田原有耕作层部分被破坏,其农田的种植条件未遭严重毁坏。
【鉴定意见】
1.鉴定对象牛蛙养殖场占用农田的位置坐落在XX镇XX村界内,位于A点东经119°32'18",北纬27°25'9";B点东经119°32'17",北纬27°25'10";C点东经119°32'15",北纬27°25'8";D点东经119°32'16",北纬27°25'7"的范围内(详见:牛蛙养殖场鉴定位置图)。 2.鉴定对象牛蛙养殖场占用农田的面积为4495.96平方米,折算面积为6.74亩。其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 3.鉴定对象牛蛙养殖场占用原有农田建设,致使农田原有耕作层部分被破坏,其农田的种植条件未遭严重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