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谷某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X村X组X号。2013年12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至2028年5月7日止。于2014年7月22日送至三合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谷某某自上次获得刑事奖励后,至2018年10月再次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且再次减刑间隔期已达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减刑基本条件。2018年10月6日谷某某向一监区二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合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于2018年10月8日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谷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研究认为:谷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谷某某虽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但谷某某提供了其母亲及子女低保证,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不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依法对谷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10月15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谷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核,会议同意二分监区对谷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并将提请谷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谷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谷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谷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至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作出“罪犯谷某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11月6日,刑罚执行部门将同意提请谷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会议作出同意谷某某提请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对谷某某裁定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