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2017年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喀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1日,喀左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王某,按相关法律程序,以发函传递的形式,委托喀左县司法局对其所在居住地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喀左县司法局收到喀左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司法所2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8日经喀左县司法局社矫股集体研究,逐级报请分管局长和主要领导审批,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2月9日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3日,王某到喀左县司法局报到。喀左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老爷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王某亲属及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长与全体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规定了矫正小组在王某社区矫正期间履行的进行监督、教育、帮助等义务。为给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部分矫正小组成员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庄重的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请销假和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结束后,老爷庙司法所开展了对刘某的谈话教育,王某本人表示,自己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认罪悔罪。
【小结】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大多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把他们放到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利于他们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更好地融入社会。对他们的家庭而言,也能减轻因犯罪人员被监禁给家庭成员带来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增强家庭成员帮助犯罪人员悔过自新的主动性,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