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甲和北京市某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与妻子肖某育有一子,取名孙甲,今年2岁,因有听力障碍,夫妻二人联系了位于北京市的某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对孩子进行康复治疗。每周一至周五,孙甲在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周末孙某某夫妻二人将孩子接回家。2018年6月某日早晨,因小朋友之间嬉闹,孙甲在吃早饭时被洒出的粥烫伤,中心已经为其支付了治疗费用,但就后续的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孙某夫妇认为,孙甲现在烫伤处的伤痂已经脱落,但是皮肤颜色略白,与面部其他部位不一致,担心日后会留下疤痕,影响孩子一生的身心健康,因此要求赔偿。但该康复中心认为,此前已支付了相关治疗费用,孙某夫妇后续的要求不合理,因此拒绝进一步赔偿。心有不甘的孙某便来到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在仔细了解案情后,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介入此事,耐心安抚孙某夫妇,建议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一面安抚孙某夫妇的情绪,一面告知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经过半天时间的劝说后,孙某夫妇同意与该康复中心通过调解解决此事。通过询问调解员得知:孙甲和母亲肖某的户口在一起,而肖某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调解,继而调解员查看了孙某与肖某的结婚证,以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此后,调解员进一步询问了孙甲的伤情,并具体询问了孙某的赔偿意见。 孙某表示,希望康复中心能够赔偿由于孙甲受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给孙甲再进行一次烫伤部位和人工耳蜗的复查,如果烫伤部位留下疤痕,还需对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协商。了解这些情况后,调解员当即联系了北京市某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的负责人季某,将孙某的意愿转达。季某表示,孙某所述基本属实,孙甲的确在该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平时是住在康复中心的,中心也已经支付了孙甲治疗烫伤的全部费用,因此不再涉及经济损失的赔偿。对此,调解员向季某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孙甲在该听力中心遭受人身损害,该听力中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季某听后表示,孙甲受伤后,康复中心已经积极将孙甲送医救治,并积极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目前也无法确定孩子的烫伤部位将来是否会留下疤痕,再支付赔偿的依据不确定。且孙甲在该中心的康复情况一直不错,人工耳蜗复查也需额外支出。调解员进一步向季某说明,《解释》中已分别对赔偿责任的划分以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赔偿作出了规定,如果该康复中心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季某同意再为孙甲进行一次烫伤复查和人工耳蜗复查,并且同意赔偿孙甲的营养费以及孙甲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但是该费用给付后,孙某不得就此事再向其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并由康复中心负责提供孙甲面部疤痕的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论明确因此次烫伤给孙甲造成的疤痕或者皮肤颜色无法恢复,与面部其他部分颜色不同,该康复中心负责孙甲后续的修复治疗的相关费用,包括伙食费、交通费等。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季某以现金方式赔偿孙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伍仟元(¥5000元整); 2、本协议签订后,季某再带孙甲进行一次烫伤和人工耳蜗检查,涉及此次复查的相关费用均由季某负担(含交通等费用); 3、若孙甲日后因本次烫伤留下疤痕或者烫伤部位皮肤与面部其他皮肤颜色仍不一致,在相关鉴定结论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修复治疗相关费用均由季某负担; 4、双方自愿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如约履行,孙甲及其家属不再就此事向其他相关部门主张权益; 5、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当前,北京市司法局大力推行访调对接试点工作,作为一项亲民、惠农的正确举措,极大地提升了调解员的调解素质以及化解纠纷的能力与技巧,起到一个积极的引领作用。 本案中,该镇人民调解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发挥职能优势,积极调查案情、了解当事人诉求,站在第三方的角度,通过耐心调解、说法说理后,劝说该康复中心负责人对孙甲进行合理赔偿,将情理和法理相结合,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孩子的到来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未来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寄托着全家人的期盼和理想,妥善化解此类纠纷,避免事件的扩大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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