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晚,赵某从自家顶楼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调查,初步排除他杀。赵某生前为重庆市巴南区某学校高中学生,赵某家属认为巴南区某学校在赵某心理干预和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学校在第一时间未对其赔偿诉求进行答复,而是先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随后立即报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学校的调解申请后,迅速成立了由司法、公安、心理干预等力量组成的调解小组奔赴死者家中,开展稳控工作。一是由公安通报调查详情,解答家属对案情的疑惑;二是由心理干预工作人员介入开展情绪安抚;三是由人民调解员讲述调解原则,表态将尽力为家属争取经济补偿。在调解小组的工作下,死者家属情绪逐步稳定下来。 1月某日,调委会召集死者家属和某学校负责人进行调解。首先由公安再次对案情进行了通报,确定了赵某排除他杀的事实;然后调解员明确了当事双方参与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开始分别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赵某家属认为,赵某的学习压力过大,学校忽视了赵某的心理安抚需求,未能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存在明显过失;事发当日,赵某晚上6点40出门,原计划是去学校上晚自习。然而学校在7点上课后未能及时发现赵某未到教室,并及时通报家属,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才导致了赵某有足够的时间在楼顶酝酿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赵某死亡的大部分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学校方表示,赵某在学习上勤奋刻苦,和同学之间相处融洽,深受师生喜爱,学校对赵某的死亡表示深刻同情和哀悼。赵某生前已多次表现出抑郁倾向,具体表现为暴饮暴食、精神不能集中等。班主任也多次和赵某家长进行过沟通,建议家长带赵某去看心理医生,赵某的心理健康应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维护,不能单纯地归咎于学校;且赵某坠楼的地点是自家楼顶,属于学校外部,也不能归咎于学校的主要责任。总之,学校愿意对赵某家属进行10万元的经济慰问,不愿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情绪一度十分紧张,死者家属甚至声称要将死者尸体带至学校门口申诉。调解小组经研判,果断分隔当事双方,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分头调解。 针对赵某家属的诉求,调解员援引了之前类似案例的处置情况,并耐心地讲解法律法规。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在自行上学途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起事故中,学校方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希望赵某家属能面对现实,降低诉求,调解员会尽量为赵某家属争取适当补偿。针对学校方的补偿方案,调解员则主要强调学校在赵某缺席晚自习的纪律管理中确实存在一定疏漏,另外学校虽然对赵某生前开展了一定的心理干预,但开展效果不理想,考虑到赵某明显的抑郁倾向,学校应书面告知赵某家长进行停课处理。本次事故学校应综合考虑,适度给予赵某家属经济慰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机制建设,预防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在听取调解员情理法结合的调解意见后,当事双方思想均有松动,在充分思考和讨论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学校方一次性补偿赵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并退还赵某生前择校费3.3万元。 2.赵某家属收到以上补偿金后,当事双方均自愿放弃因此事产生的相关其他民事权利。赵某家属不得再以缠访、闹访、滞留、遗弃老人等形式到学校追诉任何权利。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赵某生前深受师生喜爱,本是风华正茂的年纪,却选择了轻生的道路,令人扼腕叹息,这其中虽有学业压力的原因,但也更需关注原生家庭以及经济压力带来的影响。调解小组第一时间介入并制订调解方案,采取“稳控情绪—当面质证—背靠背调解”的专业调解方式,通过还原事实,援引法条,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同双方进行沟通,赢得当事人信任,减少双方的对抗情绪,最终不断缩小分歧取得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本案中需要总结的经验教训如下:一是学校需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建设,完善干预机制,提升干预效果。二是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关注疫情下受经济影响的群体和个人,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并及时开展跟进措施,切实降低矛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