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检卷宗材料综合记载:2018年9月24日16时1分46秒,李某拨打110报警称:在昆山镇车门行政村大陶自然村有人故意破坏光缆。经查:2018年9月24日下午16时许,李某和其同事李某龙在XX铁塔代维公司上班,在工作中发现坐落在XX县昆山镇陶阮小学旁边的移动铁塔设备被人用火焚烧损毁,被毁坏的设备有双仓机柜一台,动力源48/50H嵌入式开关电源一台,海能HN2000型FSU一台,传感器若干,宏观星字4口电池合路器一台,运营商4GBBU两台,运营商PTN设备一台,运营商光缆若干,空开若干,损失总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到15万元人民币之间。后经调查取证发现患有“精神疾病”的被鉴定人陶某某因认为“大陶-2”铁塔设备导致其“不安分,无法生活”,于是拾捡稻草、野草、松枝等可燃物堆放在铁塔设备机柜下方,使用打火机点燃可燃物将机柜内设备引燃,致使“大陶-2”铁塔机柜设备被毁,于2018年9月24日立案侦查,讯问中被鉴定人陶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9月27日被送入XX安定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为慎重起见,XX县公安局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陶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陶某某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年貌称,仪表整。精神检查中接触合作,定向力存在,对答切题,无隔膜感,无记忆、智能障碍表现。能讲述个人经历、家庭及生活情况,称其叫“陶某某,45岁,属龙,1976年3月份出生。……小学文化,没毕业。……家里有父亲、继母,三口人,没结婚。……打工,在机械厂做铣工,有十多年,在温州。……最近5、6年没干事,在家歇着,不想干,用以前打工挣得钱生活”。询问其婚姻状态描述:“有过一个,外地的,家里介绍的,感情不太好,分手了”。其讲述的个人情况和调查材料中基本吻合。 精神检查中未引出幻觉和感、知觉综合障碍。思维联想明显散漫,结构松弛,无思维奔逸及思维逻辑障碍;思维内容中有被害妄想、被控制体验、物理影响妄想、思维被洞悉感等精神病性症状。询问时其自我描述“有人在害我,大概2011年开始的,住院出去就好了,就没有什么感觉了。……那时候上访就是觉得家里人害我,那时脑子里想些乱七八糟的事,脑子里老是重复和别人的谈话声音。……这次我把网线剪掉,感觉在家里有网络监控我,吃的米、喝的水都不好,都是网络搞得,塔发出电磁控制网络,网络再控制我。……有电磁干扰我,我到那里就有人知道我到那里了,想法别人也知道(自己的想法没说出来别人也都知道)。……所有的来源于网络,网络通过铁塔传递出去”。问及网络这件事情有多长时间了,回答:“2018年过完年以后(大概在2018年2月份)就有这个现象了,干扰我,监控我,把我的想法都传递出去,有人在害我”,但对具体的被害内容表述不详,否认有组织和具体的人在进行迫害,最早大约2011年期间认为是家里人在害自己,目前没有明确对象。其所述妄想内容与事实不符,缺乏现实基础,但被鉴定人坚信不移,其内容多涉及家人和其本人,无法说服。目前经过治疗后有所认识,知道“现在看来可能都不存在了”,但对怎么不存在了无法解释。情感淡漠,缺乏自我内心体验,无阶段性情感高涨和情绪低落之表现。目前未见明显异常行为;意志减退,对未来无明确的打算。无内省力,对自身精神状态缺乏自知力,称:“我没精神病”。 被鉴定人能回忆涉案经过,内容和卷宗里讯问材料中交代的情况基本一致。对当天发生的事件描述:“把铁搭给烧了,用捡来的稻草、野草、松树枝堆到铁搭下,用打火机把草点燃烧了”,同时认为这样:“铁搭烧坏,网络就不会干扰自己了”,问其是否有人叫其放火烧的时候称:“那个是我自己去放火烧的,没有人叫我去烧”。对当时的行为无知错性认识,现在知道“是个错误吧”。 (三)体格检查: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不受限,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四)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征象。 2、正常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 1、被鉴定人陶某某,男,43岁,未婚,小学三年级,农民。 2、据卷宗调查材料和既往精神病住院治疗资料中反映被鉴定人陶某某无明显诱因起病于青壮年期,最早病期追溯到2010年,主要临床表现为“自语自笑、坚信被害、行为冲动伴眠差2年余”等,于2012年7月曾到XX第四人民医院首次住院治疗,距今总病程九年余,此后不能外出务工,一直在家居住。本次复发据材料中反映大约于2017年底至2018年初,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也称“2018年过完年以后(大概在2018年2月份)就有这个现象了”。以此来推断被鉴定人精神异常总病程约九年时间,缓解期不全,社会适应能力不同程度受损,本次复发时间距案发时大约在半年以上,主要表现为“自言自语、多疑被害、乱跑、毁物”,目前在XX安定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中。 3、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语言交流合作,未引出幻觉,思维联想散漫,结构松弛,思维内容中有被害妄想、被控制体验、物理影响妄想、思维被洞悉感等精神病性症状。无记忆、智能障碍表现。情感淡漠,缺乏内心体验。意志减退,对未来无明确打算。无内省力。 4、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5、综上,被鉴定人涉案时精神状态具有以下临床特征:(1)症状:思维联想散漫,结构松弛,思维内容中有被害妄想、被控制体验、物理影响妄想、思维被洞悉感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淡漠;社会功能退缩;(2)严重程度:已严重影响到其日常生活、社会适应、工作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活动;(3)病程:总病程九年余,缓解期不全,本次复发有半年以上时间;(4)鉴别诊断:无脑器质性疾病和躯体疾病以及精神活性物质有害使用的临床依据,据此可排除相关疾病;临床表现无情感高涨和情绪低落的典型症状,故排除情感障碍。 依据《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被鉴定人陶某某精神状态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F20.0〕”的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二)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陶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其精神状态处于发病期,系在妄想状态支配下出现的烧毁铁搭设备行为,是希望通过“烧坏铁搭网络就不会干扰到自己”的想法和目的,表明被鉴定人其本次烧毁铁搭设备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属于病理性动机,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妄想)直接相关,且对可能带来的危害缺乏实质性认识,反映其涉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同时其在涉案过程中控制能力丧失。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认为被鉴定人陶某某在本次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经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陶某某在涉案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F20.0〕(发病期)”; 2、被鉴定人陶某某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