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庄某进行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庄某系连云港市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 1.被告人庄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累计向60余名受害群众非法吸收存款2489.7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庄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诱骗深圳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上海某黄金银楼有限公司,与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购销合同,累计购买黄金28221.69克,造成损失人民币758.95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代理意见】

1.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受害群众人数及犯罪金额有异议; 2.对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有异议,被告人庄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庄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裁判文书】

江苏省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海刑初字第00635号。

【案例评析】

本案的辩护重点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等”。本案主要是从这两方面入手,首先将虚构事实这一客观要件排除掉,跳出公诉机关设下的“被告人存在大量债务因而没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是为了骗取货物来偿还债务”这一逻辑陷阱,根据案件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来确认被告人签订合同后因债务爆发而造成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而非签订合同是为了偿还债务。 在本罪的主观要件方面,通过一系列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逻辑和证据基础彻底推翻,从而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结语和建议】

刑事案件是否能够成功辩护,首先要吃透案情,仔细梳理案件发生、发展的逻辑顺序,跳出公诉机关设下的“逻辑陷阱”;同时要注重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用证据来反证公诉机关的指控所存在的漏洞。 关于无罪辩护,一定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开展工作,而不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从根上解决,不是去泼水救火,应该直接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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