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任某系听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任某与雷某均系集宁区社会福利中心的救助供养人员。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任某与住在集宁区社会福利中心的被救助供养人员一起去食堂吃饭,雷某与任某同坐一桌。任某因发筷子与雷某发生矛盾,后被工作人员制止并将雷安排到另一桌吃饭。饭后约9时40分许,任某返回社会福利中心404宿舍,途径雷某所住的407房间门口时,遇到站在407门口的雷某。任某猜测雷某在辱骂自己,遂与雷某发生争吵。雷某从他的房间拿出一个折叠木凳,任某随即用脚踢雷某腹部、用拳击打雷某头部数下,后又将雷某推倒致雷某头部着地受伤。随后,任某回到了自己住的房间。集宁区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将雷某送至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雷某死亡。经鉴定,雷某系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17年11月8日15时,任某被警方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1日批准逮捕,2018年3月23日由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任某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未委托辩护人,所以通知乌兰察布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乌兰察布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琨海、任立刚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又到乌兰察布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任某,认真听取了任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案情关键点进行了提问,解答了任某的法律咨询。承办律师详细分析研究了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认为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有严重社交障碍,起因系误解所致。被告人系孤寡老人,无配偶子女,生活清贫,刚搬到福利院不久,还未能完全适应新环境,因听力残疾也无法正常与人沟通交流,故产生一定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案发当日,被告人因患有帕金森综合征,手抖不能自制,在拿筷子时手掌反复挥舞,致使被害人雷某产生误解,并不是故意阻止雷某取筷。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院老人,素未有矛盾纠纷,案发时被告人因耳聋听不清被害人话语,故认为被害人骂他,被告人一时激动气愤打了被害人几下,主观恶习较浅。且被害人拿凳子的行为激化了矛盾,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诚恳。同时,被告人犯案后在养老院等待,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在2018年5月24日的庭审中,承办律师就该案的关键问题对任某进行了提问,并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通过法庭调查使案情更加清晰,承办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辩护意见。庭审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交流意见,希望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任某的自身特点,合法合理作出判决。201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比较典型,但并不复杂,任某的犯罪情节值得推敲,因其自身听力残疾,且患有严重帕金森综合征,致使与被害人接触过程中发生误解,任某因帕金森手抖不止,故给被害人发筷子时来来回回,而被害人以为任某是在戏弄他,后引发该案事实。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任某对自己因一时冲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非常愧疚,愿意接受惩罚,对判决结果满意,没有上诉。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受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等特殊情况出发,尽力澄清事实、阐明法理,使受援人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以维护公平正义。同时也通过案件的侦查、起诉,承办律师参与审判环节的全部过程,使受援人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促使其以善良、守法的平和心态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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