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张某与翟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平谷区张某(女),现年60岁,育有一儿一女,十年前其配偶去世,于是来到某村当保姆,后经人介绍与当地的翟某(男)相恋,两人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状态。同居三年以来,张某与翟某相互扶持,合力将翟某的房屋进行了翻盖,生活越来越好,翟某却完全没有与张某领取结婚证的想法,张某越发没有安全感,两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双方激怒之下提出了分手,现因对共同居住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未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于是张某带着翟某找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在受理此纠纷后,调解员首先了解该矛盾的具体情况,见双方情绪比较激动,便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两位老人单独交流。 经与双方核实了解到:张某与翟某刚在一起时,翟某的家境比较贫寒,无儿无女,平日一人独居生活,张某见他一个人生活无人照料,与其交往,共同生活,并照顾翟某的生活起居。三年来,在两人共同努力下,翻盖了翟某原来破旧的房屋,并添置了不少家具。期间张某多次向翟某提出领取结婚证,可翟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称翟某完全没有与自己领取结婚证的意愿。此后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二人提出分手,就其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想通过调解员帮忙调解处理该矛盾纠纷。 随后,调解员询问了双方诉求:张某表示翟某的房屋及所有家电都是自己与其共同添置,故主张分手后这些财物应该有自己一半。翟某承认房屋是与张某共同翻建,但自己挣钱供张某生活支出,而张某经常背着自己将钱补贴给其子女,张某子女并未给予自己相应的照顾,况且两人从未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夫妻关系,故分手后不同意将自己的财产分割给张某。双方争论不休,调解暂时陷入了僵局。 随后,调解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为避免矛盾升级,待双方情绪冷静后,调解员又从法、理、情多角度分析,引导彼此要换位思考。基于张某与翟某三年同居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调解员继续深挖细捉翟某内心真实的想法。在工作人员反复做其思想疏导情况下,得知翟某内心的真实顾虑:翟某承认三年来张某对自己很好,彼此相互扶持,对张某心存感激。只是近期,邻居们总是有人提醒自己无儿无女,要多为自己打算。翟某因此才一直推脱不领取结婚证。 了解到翟某的真实顾虑后,调解员以此为突破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不同层面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从法律上讲,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一旦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其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一般来说,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孩子应当对继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换句话说,如果继父母做到了对继子女抚养、照顾、教育等义务,继子女应当去赡养自己的继父母。而张某的子女并没有受到翟某的抚养教育,那么继子女不赡养也不会受到法律上的追究。 当然,从道德伦理角度出发,张某子女为了更好的照顾母亲,使老年人生活的更好,张某子女对继父进行生活照料、关爱也是人之常情。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读劝导,翟某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并表示是自己情绪太过于激动,不该听信旁言,忽略张某的感受,以后会好好跟张某过日子,并将张某子女视如己出,并请求张某的原谅。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口头协议: 翟某同意和张某领取结婚证,且张某的儿女表示以后会孝敬张某和翟某两位老人。 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几天后张某、翟某两人相约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未婚同居,而后引发许多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件。老年人“黄昏恋”一般是指那些丧偶的老年人再次结婚或者是寻找自己的属于老年人爱情的行为。单身老人再婚,本来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因种种顾虑,“黄昏恋”未婚同居形成常态,从而引发了许多问题。如: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贫富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而日常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形成因素比较复杂,一是体现在引起矛盾的因素复杂,如本案中,引发因素不仅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的因素,表面上看是张某与翟某之间出问题,实质上矛盾纠纷导火索是经济利益引发的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本案中表面上是翟某提出张某子女非自己亲生,担心将来自己的赡养问题,实质上翟某更多的担心张某子女将来在自己百年后继承其财产问题,翟某完全以自己为中心,在没有对张某及其子女的感情付出前,就先设防将来张某子女对其不赡养及继承财产的问题,属于自私行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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