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切实提高妇女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在2022年“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全市136个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开展“三八”妇女节专题普法宣传直播活动,3800余名干部群众在远程视频平台同步观看参加活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两位法官,围绕“恋爱中男女双方的金钱问题”“子女抚养教育”等内容进行了以案释法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与群众进行交流互动,并就群众关心的“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参加活动的干部群众纷纷表示,普法活动内容生动详实、贴近生活,为妥善解决家事纠纷方面“支了招”,大大增强了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对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 活动结束后,当地主流媒体以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媒体矩阵及时推送了相关活动报道。
【重点宣传内容】
1、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如何认定? 答:带有寓意色彩和爱意的转账,通常认定为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中国大部分地区都有结婚给彩礼的习俗,一方为了结婚支付给另一方彩礼,如果最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彩礼应退回。 2、如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支付抚养费呢? 答: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属于法定的义务,从子女出生至其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为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父母离婚后,子女起诉父母一方给抚养费的。实际上,即便父母没有离婚,如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也有权利要求他们支付抚养费。 3、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如何理解这一变化? 答:《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又讲“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的教育监护义务,普法宣传中也多次提及,中国父母也非常看重子女教育培养,但在如今工作生活节奏加快、外出打工加班常态化的情况下,许多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培养有心无力,家庭教育中难免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帮助父母、指引父母成为合格家长,培养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的子女注入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应该成立相关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家长需求帮助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如果出现轻微家庭教育失职,家长即被要求到该指导机构接受教育,如果出现严重家庭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出现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家长除了要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外,还会承担相应的监护失职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4、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关爱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民法典》赋予每个父母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生活中有部分人认为,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孩子就是谁的,孩子与另一方无关,可能存在不同意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同时也很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5、假如遭遇家暴,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答:家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书内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还应有具体的请求,并出示相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所以,如果不幸遭遇家暴,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6、婚前,男方父亲死亡,立遗嘱将房子赠与男方,婚后男方妻子是否可以获得上述房子的权益? 答:在男女方结婚前,男方的父亲在死亡前已立好了有效的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只赠给了男方,那么此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男方妻子是不能获得上述房子的权益的。即使是婚后,如果父母立下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只将房产给男方一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一方的财产。 7、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包含了以下哪些内容?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大家比较熟知的应该就是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这种不得解除仅是指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女职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又或者基于经营困难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存在过失性行为或情况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是可以在上面说到的女职工三个时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活动结合“三八”妇女节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围绕婚姻家庭、子女抚养、家教家风等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此外,活动还设置了法律咨询环节,现场为群众解答妇女权益保护以及民法典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时回应了群众的法治需求和关注热点,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推动“八五”普法工作走深走实。主讲法官结合自身办理过的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讲故事”的方式为群众讲解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营造了群众听得懂、可接受、能运用的浓厚学法氛围,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是扩大了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依托市、镇(街道)、村、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司法惠民中心,发挥智慧法院建设优势,为干部群众提供了法治宣传教育,让《民法典》走到各领域的群众身边,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受众面。通过案例讲解和互动交流,不仅让妇女群众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还引导他们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巧用普法新模式成效好。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创新打造“线上云普法+互动服务”等普法新模式,讲好法治故事,不断增强妇女群众的学法热情,掀起了《民法典》学习的热潮。同时,当地主流媒体以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媒体矩阵及时推送了相关活动报道,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