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当事人王某某(男,53岁)之子王某(男,5岁)就读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某幼儿园,放学后由幼儿园校车统一送学生回家,随车老师安排其下车后王某还未完全通过马路,校车司机未注意到此情况下就启动前行,导致王某被校车碾压,王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家属多次到幼儿园讨要说法,要求涉事司机、幼儿园支付死亡赔偿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0余万元,并一度使得幼儿园陷入停业状态。 经查明,该校车属钟山区某幼儿园所有,该园一直使用此车辆接送学生上下课。驾车司机未发现有饮酒、突发疾病等导致精神异常的病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各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2016年6月6日。双方当事人申请六盘水市钟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校车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方责任如何承担?承担金额是多少?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王某是其父王某某接近50岁时所生幼子,上面有两个姐姐,王某作为王某某唯一儿子,平时视为掌上明珠,此次事故对王某某一家打击很大。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情绪激动,多次聚集严重干扰幼儿园秩序,容易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经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四名优秀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王某家属认为幼儿园在送其放学途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当事人经过马路时被碾压死亡。首先,司机应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其次,安排其下车的幼儿园老师未注意到其过马路的情况,没有提醒司机,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幼儿园未合理安排老师、司机接送工作流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幼儿园一方承认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事故因何发生,当事人王某为何未及时通过马路,需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司机家属认为,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且当时为履行工作职责,应由工作单位幼儿园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初步调解未成。 多次调解无果后,调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当事人家属情绪安抚也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在等待事故认定期间主要做好当事人家属安抚工作,等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行组织调解。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2016年7月8日,调委会再次召集当事双方,会同社区、教育局、司法局、某居委等举行调解会。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事人某幼儿园、司机、车上随车老师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致人损害的,应由工作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测算了赔偿数额,并向各方当事人做 了说明。调解员通过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平心静气的解决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由钟山区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09800元,于签订协议后当场付清。 2.王某家属承诺今后不干扰某幼儿园正常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幼儿园、司机和随车老师应当怎样承担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幼儿园司机、随车老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王某波摔倒碾压致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工作中导致第三人受损的,由用工方承担事故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只承担其违反《刑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在未得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下,园方认为其责任划分不清不愿立即承担,也是应得到理解的。在等待事故认定的期间里,调解员侧重于安抚家属激动情绪,保证了事态扩大升级。事故认定后,调解员以案释法、以情说理,圆满化解了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