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女,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密云区,2019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社区矫正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2019年12月4日,高某到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报到,并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高某原担任某公司业务经理职务,这是她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因其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知识匮乏,最终触犯了法律。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高某接触了解发现,高某做事没有原则,随意性大,对此次犯罪行为没有深刻的认识和反思。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召开所务会,对其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方案。 (一)着眼增强法治观念,抓好日常管理环节 为进一步增强高某的法律意识、身份意识和悔罪意识,让其在矫正期内真正受到教育和引导,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信心,司法所对高某进行遵规守纪教育,使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再次犯罪;对其进行不定期居住地走访,加强沟通和了解,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其能正确面对现实。通过抓好日常管理环节,最终强化高某的遵规守纪意识,提高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二)着眼修复性格缺陷,采取个性化矫正手段 针对高某年龄较小,心理不成熟、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司法所联系区中途之家,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师根据高某写出的心理压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帮助其正确看待因工作或生活而造成的压力,使其正确面对生活、面对社会,提高情绪管理能力,克服负面情绪,最终摆脱心理障碍,为其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巩固了良好的心理阵地。 (三)着眼回归融入社会,组织参加公益性活动 为强化高某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高某参加清理本村卫生环境、张贴宣传挂图等公益性活动,引导和帮助其在服务社会中,体现劳动价值、强化劳动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修复社会关系,让其以实际行动获得村民的谅解和家人朋友的接纳。 (四)着眼增强矫正实效,开展多元化帮扶教育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特殊功能,司法所注重协调各方力量,统筹现有资源,对高某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矫正。一是组织高某参加各种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二是为其提供书籍资料,不断提升其自身素养,鼓励高某积极寻求合适工作,实现自食其力。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高某的年龄、心理特点、犯罪类型、悔罪表现等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通过不间断的管理、教育、帮扶,使高某深受触动,在守法意识、自我控制、社会责任等方面均得到了提升。对于不同的矫正对象,教育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不仅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还要因人而异,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帮扶,抱有一颗平常心,关爱他们,理解他们,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