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金某某,男,生于1993年9月21日,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捕前系高中学生。2009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就读的中学与他人发生矛盾,随后纠集朱某某、施某某等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金某某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金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8日被送往酒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甘09刑更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金某某服刑改造后,监区民警第一时间了解到:罪犯金某某的父亲于1997年1月在外打工时,不幸被歹徒杀害身亡,其母亲承受不了沉重打击,于1997年2月自杀身亡,留下了年幼的金某某和姐姐二人。1998年,因金某某祖父年逾花甲,精力不济,其祖母常年有病,卧床不起,二位老人无法继续担负金某某姐弟二人的抚养义务,无奈委托金某某的大伯父作为法定监护人代为抚养,并书面签署了《抚养协议书》,在甘肃省榆中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金某某的大伯父一边工作,一边含辛茹苦将金某某姐弟二人抚养至今。 监区民警了解到罪犯金某某特殊的家庭情况后,对其即同情又痛心,随后多次与其谈话、沟通、教育。通过监区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和罪犯金某某对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深刻认识到,因自己年少无知、一时冲动,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以及自己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辜负了伯父伯母的养育之恩和爷爷奶奶的一片苦心。随之加强了身份意识,从实际行动表现出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的决心,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监管秩序和监规纪律。同时,其亲属对其表示出了足够的关心和支持,能够按时接见并通过亲情电话及时沟通改造情况,给与正面引导和鼓励,使罪犯金某某对自己获得新生、踏入社会、自食其力、成为守法公民充满信心。 金某某完成入监教育后,被分配在监督岗改造岗位上,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管理,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任务完成之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并多次取得优异成绩。且多次参加警示教育,进行现身说法,用自己的惨痛教训来警醒参加警示教育的各类人员。根据《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获得数次加分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3月10日罪犯金某某所在七监区二十六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金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金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二年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政治考试129分,取得缝纫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出勤率100%。分别于2016年8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累积记表扬5次,余307.7分,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金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3月12日,罪犯金某某所在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十六分监区意见,随后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2018年3月26日,狱政管理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七监区认定罪犯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书面委托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对罪犯金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收到监狱的委托评估函后,指派东北街司法所对罪犯金某某居住地派出所、居住社区、亲属及邻居等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走访,重点调查了罪犯的社会关系、家庭状况、矫正环境,征求了社区和派出所意见。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肃司矫评(2018)第1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罪犯金某某父母均已去世,其大伯为法定监护人,家庭关系和睦、收入稳定;辖区派出所、居住社区及司法所均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监管环境良好;金某某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获得多次减刑奖励;综合上述情况,同意罪犯金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狱政管理科收到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罪犯金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于2018年4月23日--4月29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金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8年5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金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金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对罪犯金某某予以假释。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将《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9日在酒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酒泉监狱指派民警闫柏林出庭履行假释提请职责,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忠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金某某到庭参加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酒泉监狱提交了罪犯金某某的评审鉴定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的记功奖励审批表;2016年8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表扬奖励审批表; “三课”教育成绩单;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合议庭经审理查明:监狱提请假释的事实和证据属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可以证明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当庭作出(2018)甘09刑更3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2018年6月20日,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来我狱办理了罪犯金某某假释交接手续,随同其亲属一起将金某某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