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会承包了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吊顶、做窗帘盒的工程。2020年8月2日,刘某会给受援人舒某林打电话让其去做吊顶和做窗帘盒,约定每天工资260元。2020年12月25日,舒某林在敖汉旗河东敖汉旗某医院施工时,刘某会为舒某林提供室内脚手架,舒某林需要站在室内脚手架上进行工作,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脚手架不断晃动,舒某林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致昏迷,由于现场无人,舒某林经过几个小时醒来后,发现自己受伤,立即给刘某会打电话,刘某会开车把舒某林送往敖汉旗医院,敖汉旗医院经过初步诊断,舒某林情况严重,建议立即转至赤峰市医院进行治疗,舒某林乘坐急救车前往赤峰市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颈脊髓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硬膜下积液。医院治疗建议为:继续佩戴颈托保护三个月,三个月后复查,出院后继续营养精神治疗、神经外科随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刘某会和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给付,但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及营养费一直未给付。后舒某林多次催要上述费用,但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刘某会均拒绝给付,舒某林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由于舒某林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等相关费用,因此到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申请人经济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了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于海洋律师办理此案。于海洋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受援人,通过核实受援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工作期间的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并解析法律条文,为受援人详细的厘清法律关系,建议舒某林将公司与刘某林一同作为被告。 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在开庭前,承办律师曾多次与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刘某会协商调解,向对方明晰法律条文,阐明舒某林属于刘某会雇佣人员,是劳务者,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舒某林个人并不承担过错,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刘某会除应当承担医疗费以外,还应当承担舒某林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经过前期的有效沟通,最终刘某会在法庭上同意调解,并承诺于2021年1月15日前赔偿舒某林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由于舒某林在法庭上不再向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根据三方调解的最终结果出具了调解书,各方就此纠纷再互不追究,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也非常满意,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在于刘某会是否承担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刘某会作为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第二个焦点在于刘某会是否需要承担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雇员舒某林因为从事工作受伤的情况下,雇主刘某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等费用。 把握住这两个争议焦点,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耐心与对方沟通,最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矛盾,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使受援人迅速取得赔偿款项,最大程度上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切实增强了农民工朋友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