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14岁,于2017年11月10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后经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6个月余。现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二)病案摘要 1. 病案记录摘要: 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案(2017-11-10~2017-11-26/ ××× 768号):主诉:车祸后左踝部疼痛伴出血1小时。专科检查:左踝关节内侧见2.0cm开放伤口,创口周围皮肤碾挫严重,见新鲜血液渗出,内踝创口周围及外踝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左踝关节活动受限。临床确定诊断:左内踝开放性骨折,左腓骨骨折。治疗:于2017年11月11日行骨折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 2. 辅助检查摘要: 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X线报告单(2017-11-10/ ××× 379号):左腓骨中下段及内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2017-11-11/ ××× 424号):左腓骨中段及胫腓骨下段内固定术后。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主要仪器设备:直尺、照相机、观片灯等。 3.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在委托承办人、家属及另一方当事人陪同下,略跛行步入检查室,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左小腿下段外侧见14.0cm×0.3cm手术瘢痕。左内踝绕内踝见半环形10.0cm×0.4cm手术瘢痕。左小腿踝关节外下见6.0cm×0.5cm创伤愈后瘢痕。左踝关节略肿胀,活动时疼痛,活动度略受限,被动活动度可达功能位。 4. 阅片所见: 阅送检左下肢X线片(2017-11-10/ ××× 379、2017-11-11/ ××× 424号)示:左腓骨中段、左内踝骨折并胫腓关节分离、胫距关节脱位及内固定术后,骨折线累及骺板。

【分析说明】

1. 依据病史、临床资料、辅助检查结合法医临床学检查结果显示:被鉴定人(14岁)交通事故致左内踝、左腓骨骨折并胫腓关节分离,骨折线累及骺板,行内固定术等治疗事实客观存在。目前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不明显。 以上损伤结果与左下肢受钝性外力作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第5.10.6条第7)款之规定,被鉴定人(14岁)交通事故致左内踝、左腓骨骨折并胫腓关节分离,骨折线累及骺板,行内固定术等治疗后,目前功能障碍不明显,故伤残等级应为十级残疾程度。

【鉴定意见】

刘某(14岁)交通事故致左内踝、左腓骨骨折并胫腓关节分离,骨折线累及骺板,应评定为十级残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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