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某镇某居委会与聂某某、邹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5日,渝北区某镇某居委会雇佣聂某某和邹某某对危房进行排危。排危中一堵墙倒塌砸中了正在做工的聂某某和邹某某,造成聂某某和邹某某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事件发生后,该社区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同时配合派出所完成善后工作。 聂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妻子多病,有两个上高中的孩子还有四位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家里的全部收入来源全靠聂某某一人打工赚取;家在农村的邹某某其庭也比较困难,主要靠邹某某打零工补贴家用,聂某某和邹某某的妻子都担心他们受伤后不能继续外出打工,同时也担心他们这次受伤会落下残疾,因此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属组织其亲属到居委会大吵大闹,情绪波动非常大。居委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解,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属现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与居委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难点在于:确定居委会与聂某某和邹某某是属于雇佣关系、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调解过程】

事件发生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贾某、郑某等人主持调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选派人民调解员邓某协助调解。经过仔细分析,初步确定对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属采取分开调解的方法。 第一步控制事态、平息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属的情绪,让当事人重回调解桌前。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居委会组成工作组分别登门拜访赔礼道歉,稳定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属的情绪。首先,调解员陪同居委会书记、主任前往聂某某家里,向聂某某家属耐心陈述了事故当时发生的经过,对聂某某家属希望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要求调解员进行法律解释,居委会表示将按照调委会认可的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标准予以赔偿。聂某某家属因居委会书记和主任不逃避责任、认真负责的态度加之聂某某受伤后及时送医救治,气顿时消了不少。随后,调解员和居委会书记、主任一行敲开邹某某家门,邹某某妻子想起自己家里的种种情况,一下情绪波动便哭诉起来。女性调解员立即安慰邹某某妻子,与她聊聊家常分散注意,待邹某某妻子情绪稳定后双方才坐下来心平气和的交谈。邹某某妻子认为自己没文化,对调解的事情并不了解,希望先处理聂某某的赔偿,自己参照赔偿的金额再另行调解,镇、社区调解员经商量后提出了参考赔偿金额,邹某某见聂某某家属同意调解,最后答应一同参与调解。 第二步分析法律条款,明确法律关系。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属都一致认为居委会找聂某某和邹某某排危的行为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居委会则认为是将排危的工程发包给了聂某某和邹某某,双方属于承包关系,聂某某和邹某某在实施排危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二人的受伤应自行负责。 调解员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剖析:一是居委会与聂某某和邹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长期聘请二人从事工作的事实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居委会认为是承包关系也无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承包合同,也无事实承包关系一说。二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调解员认为居委会与聂某某和邹某某属于雇佣关系,居委会对聂某某和邹某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步帮困扶弱,感受温暖。考虑到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庭较困难,短期内无经济收入,居委会协助二人申请临时救济,申请困难群众慰问补贴,让其家庭渡过难关,让聂某某和邹某某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心,促使矛盾纠纷圆满化解,维护当地平安和谐。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居委会一次性支付聂某某住院期间误工费和护理费4140元。一次性支付聂某某出院休养误工和护理费11980元。聂某某从2017年5月25日到2017年8月28日止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居委会承担。聂某某在本次事故出院一年内(2018年6月30日止),根据自己身体情况可到社区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等级一次,如经鉴定确因本次事故造成乙方伤残的,居委会根据国家残疾赔偿相关规定支付聂某某补偿款和鉴定费。对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或私自评定伤残的,则居委会对聂某某的残疾评定不予以认可。 2.居委会一次性支付邹某某住院期间误工费9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20元。一次性支付邹某某出院休养15天的误工费1500元,出院休养15天的护理费1200元。一次性支付给邹某某复查后休养7天的误工费700元。一次性支付给邹某某2017年7月3日复查车费、挂号费和医疗费202.58。邹某某在医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委会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关键点在于确定居委会与聂某某和邹某某之间的责任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从利己角度各执一词,如无法准确判断双方责任关系,尽快平息事态,事件影响将进一步扩大。 聂某某和邹某某家庭主要收入主要靠二人打零工赚取,受伤后两人家属情绪激动,都担心受伤后不能继续外出务工家庭收入减少,也担心受伤会留下残疾。通过调解员陪同当事方登门道歉,讲道理,分析法律法规条款,促使双方家属愿意调解。考虑到两人家中实际困难,居委会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和慰问,使聂某某和邹某某及其家属感受到温暖,促使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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