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8日,福清市城头村村民陈某(男,34岁,残疾人)与许某(女,49岁)因讨债事由发生口角争执,后升级为互殴,导致双方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后福清市检察院向福清市法院提起公诉,福清市法院认为陈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经济损失。 2021年12月2日,陈某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向许某索取人身损害赔偿。经审查,陈某要求许某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本案经认定为互殴,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施害方,而非受害方,不属于福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陈某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为要求许某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受援人为施害方,而非受害方,不属于福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四)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本案中,陈某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因互殴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在上述规定之列,所以不属于福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能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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