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日,郭某驾驶货车沿路行使过程中不慎将年仅5岁的张某轧伤。该起事故经安徽省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的父亲负次要责任。郭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在镇中心卫生院、徐州某创伤外科医院治疗,伤情经宿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9级伤残。2009年4月份,张某和家人起诉到萧县法院,萧县法院以(2009)萧民一初字第71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及精神抚慰金39345.8元,被告郭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的80%,即25448.5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连带赔付。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已伤愈出院,病情稳定,并已作伤残评定,其再主张后续治疗费与事实不符,故判决对原审法院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予以扣除,保险公司在被告郭某应当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扣除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因张某受伤严重,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又分别于2012年7月2日、2013年7月1日两次入住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仅医药费就花了126407元。出院以后,张某再次起诉郭某和保险公司主张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萧县法院以(2014)萧民一初字第00274号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且案件早已审理终结,再主张后续治疗费没有依据,协调劝说张某监护人撤回要求后续治疗费的起诉。张某家人同意撤诉,后续治疗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后张某多次向该中院请求再审,中级法院2016年再审后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张某家庭贫困,遂继续申请法律援助。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法援律师陈长星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收案件后,当天就和张某的母亲进行了沟通,了解案情,到萧县法院档案室调阅了所有案卷资料,查看了张某后续治疗费用的相关病历资料。在认真梳理了案情后,陈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和关键在于:如何在已做过伤残鉴定且相关费用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争取到高达十几万元的后续治疗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倾向于认定张某之前做了伤残鉴定,说明已经治疗终结,该案属于处理完毕。张某2012年以后在南京的治疗病例显示,做的是腿部畸形矫正手术,属“治残”而非“治伤”。而此前对张某赔偿项目中的伤残赔偿金属于对残疾的赔偿,所以再次“治残”的费用不应当再次处理。因此证明张某的后续治疗费确实属于治疗伤情对本案来说很关键。要证明这一点,就必须有证据证明之前的伤残鉴定结论有瑕疵,以说服法院对张某的伤情重新鉴定。 在确定了办案思路后,承办律师首先就张某的伤情是否较原先的九级重,咨询了当地的几家司法鉴定机构,得到的咨询意见不统一。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说服法院重新鉴定。为此,承办律师就查看案卷资料时发现的伤残鉴定书不妥之处进行了梳理和求证:张某于2009年3月21日出院,鉴定书为出院后第二天作出。实际上张某当时年幼,撞伤严重,刚出院病情并未完全稳定,由于家人不懂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程序也存在不规范情况,就草率做了伤残鉴定,应当认为当时的鉴定时机不成熟,该理由可以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遂建议张某的母亲带上孩子和病历资料到合肥一家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了详细咨询。 2016年12月14日,萧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当庭提交了增加后续治疗费136973.88元的申请,保险公司和郭某均到庭应诉,并且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都一再强调了张某已经出院评残、治疗终结,不应当再支持其后续治疗费请求的抗辩意见。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张某受伤时刚5岁,身体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虽然作了伤残鉴定,但是鉴定本身很仓促,当时病情并未完全稳定,即使作了伤残评定,也不能据此就片面的认为其已经治疗终结,后续的治疗就不应当支持。张某原来在徐州某创伤外科医院出院时,医嘱和病历上均载明:定期复诊;创缘皮肤软组织坏死可能,二次手术处理可能;必要时施行多次手术。是不是需要治疗和是否病情稳定应当由专业的医务人员认定,不能随便下定论,也不应当仅仅凭伤残鉴定就否定其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应当支持张某的后续治疗费请求。 二是张某原来的伤残鉴定书有瑕疵。鉴定书为出院后第二天作出,实际上张某当时年幼,撞伤严重,刚出院病情并未完全稳定,身体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有很多不能预见的不确定因素,当时的鉴定时机不成熟,鉴定结论有瑕疵。法庭举证时,承办律师出示了张某在南京某医院的治疗病历资料和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张某已伤愈出院,病情已稳定,并已作伤残评定,其再主张后续治疗费与事实不符”的说法系认定事实有误。 承办律师在庭后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重新鉴定。 萧县法院同意了张某的申请,并于2017年2月份通知双方到场选定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和郭某缺席,最终选定皖北某司法鉴定所。皖北某司法鉴定所依法出具鉴定意见:张某的伤残鉴定变更为八级伤残。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萧县法院就新证据鉴定结论展开质证,保险公司表示不认可新的鉴定意见书。 质证结束后,承办律师根据新的伤残鉴定结论,着手搜集增加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证据。随后,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组新证据:张某目前在城镇学校上学的证明、在宿州市区居住的证明,同时递交了按照现行城镇标准增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164773元的书面申请。 2017年5月23 日,此案再次在萧县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就张某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辩论发言,承办律师从新证据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人资质合法、鉴定合理性作出详细论述,同时对新证据作出说明,认为本案重审期间,应当依法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标准计算张某的损失。 最终,萧县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除未支持按照现行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差额部分外,对张某13万多的后续治疗费和增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都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事故主要责任的被告郭某按照80%的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为当事人张某争取到14万元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时间跨度大,从事故发生到本案审理历时8年之久,且中间经过了多次审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就六七份之多,并且张某曾经做了伤残鉴定,前期的所有费用也已经执行完毕。因此,想要追索后续治疗费非常困难。承办律师在再审阶段通过充分的庭审准备,多次沟通联系,说服了法官发回重审,迈出了继续维权的重要一步。案件发回重审以后,承办律师又在庭前多次电话沟通,说明张某的伤情严重及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主张对张某的病情重新鉴定。案件最终胜诉,给张某一家争取到了赔偿,受援人全家对结果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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