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付某甲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付某甲称:他的父母双亡,在北京市遗留一处房产,其父母一共有五个子女,但他的一个妹妹付某已先于其父母死亡,只留下一个女儿单某。可是,付某甲并不能提供妹妹付某的死亡证明,因为妹妹和妹夫居住在某市,妹妹是被妹夫杀害致死,妹夫也因此被判处了死刑,两人生前没有生养子女,只抱养了单某。 经进一步了解,单某的人事档案里没有记载父母信息,只记载了自己是孤儿,没有办法确定其养父母的死亡日期,也没办法确定两人生前是否生育,继承公证很难继续下去。由于利害关系人都没有当时法院的判决书,公证员于是亲自联系某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希望可以函调死刑判决书,但是法院以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拒绝。 经过与相关法院协调沟通,不懈的努力引起了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视。最后,双方工作人员达成共识,本着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工作负责的态度,某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找出当年的案卷,通过详细查询档案中有关庭审笔录,告知了公证员付某甲妹妹的死亡日期,并告知两人只抱养了一个孩子的相关内容。最终,这件继承公证得以成功办理,在领取公证书的当天,付某甲再三感谢公证员的帮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XX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付某甲,男,一九XX年四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单某,女,一九XX年一月三十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付某某,男,一九XX年一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曹某某,女,一九XX年八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付某甲、单某因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的遗产,于二0一八年八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付某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付某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付某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购房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分别于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和二00九年四月七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付某甲、单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遗留的财产:坐落在北京市XXX区XX街X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 三、据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的继承人付某甲、单某称,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系夫妻关系,付某某、曹某某的子女: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付某丙、付某丁。 其中,付某某、曹某某的女儿付某已先于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死亡,付某甲的女儿单某。 曹某某死亡后未发现付某某有再婚记录。 付某某、曹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付某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的遗产,付某某、曹某某的儿子女付某乙、付某丙、女儿付某丁、外孙女单某均表示放弃其享有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死者付某某、曹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付某某、曹某某的父母及女儿付某均先于其死亡,曹某某死亡后未发现付某某有再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某应当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曹某某的遗产份额由她的女儿单某代位继承,现付某某、曹某某的儿子付某乙、付某丙、女儿付某丁、外孙女单某均表示放弃其享有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付某某、曹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付某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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