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兰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2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2016年4月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2016年5月9日,兰某到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报到,由桥巩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兰某从小在来宾市兴宾区长大,很早就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辍学在家,只有高中文化程度,原来只是来宾市兴宾区一名普通的务工人员,其父亲是退休干部,母亲在家务农,兰某还有个哥哥已经成家并育有三个儿子,全家一同居住,家庭关系和睦。2011年11月,因为在来宾市打工工资太低,兰某应朋友邀约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打算开门面做饮食,2012年1月与两个朋友共同实施抢劫。 兰某自身存在的问题:1、社会适应困难,兰某在监狱服刑了近四年的时间,外面的社会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社会关系也瓦解了,所以在社会适应方面存在很大问题。2、社会交往方面也存在障碍,兰某第一次来到司法所报到时十分紧张,说话有些口吃,很害怕司法所干警的问话,并且有点自卑。在社区矫正初期,他除了到司法所报到和学习之外,大多数时间在家里,不愿意与他人交往,沉默寡言,他害怕被人挖苦和嘲笑,更害怕他人知道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因此他选择了逃避。兰某的家庭对他非常关心,但是由于他十分自卑,所以一直没能出去找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兰某后,在入矫教育期间,针对兰某存在的问题,司法所干警安排其来到位于小平阳镇的来宾市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参加为期一周的入矫集中学习。该教育中心实行封闭式集中管理,开设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法律基础知识教育、道德与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行为规范训练、心理健康指导、警示教育等。经过五天的集中教育学习,兰某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不仅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后悔,同时他也学习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以及政策法规等,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不能再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为充分掌握兰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工作表现,帮助兰某纠正错误思想认识和不良行为,司法所除了要求兰某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一起参加所里面的集中教育以外,还定期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在入矫后的前三个月,司法所按严管要求,每个月对兰某进行个别教育两次,转为普管后,司法所每个月对其进行个别教育一次。通过个别教育谈话,了解兰某每个时间段的思想情况、家庭情况、学习情况、工作、劳动情况、是否有困难等,督促其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会依法办事,告诫其平时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通过与兰某多次个别教育谈话,既方便司法所随时掌握兰某个人情况,又增加了兰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信任度,使兰某打心里面愿意倾听工作人员教悔,愿意在工作人员面前说真话,为促使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司法所还主动关心兰某的就业情况,了解到兰某在犯罪前是一名厨师,拥有一门手艺后,司法所鼓励他到街上做些小吃生意,并主动为他打听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在司法所的指导帮助下,兰某在镇上成功开了一个小吃夜市摊点,生意十分红火。兰某也通过创业活动,对人生观有了正确的认识,他决定今后要正确对待生活,回报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兰某从监狱假释回到村里面后,害怕村民歧视自己,不敢与村民交流。于是,司法所决定,让兰某多参加些村里面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增强兰某在村群众面前的“地位感”。司法所要求兰某每星期自觉给村里的篮球场和老年人休闲娱乐场打扫一次卫生,每月要配合村干部开展清洁乡村活动一次,每月到敬老院帮助孤寡老人打扫一次卫生。兰某按照司法所的要求,积极在村里面做公益服务,很快便得到了村民们的认可,兰某与村民的沟通不再有障碍感。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服务,兰某体会到劳动的意义,感受到了为社会尽一份微薄之力的满足感,端正了他做人的态度。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兰某接受社区矫初期,心理有一些波动,觉得自卑,对社会还是有一定的防备心里,不敢接触他人,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迷惘。为了帮助兰某告别过去,重拾信心,司法所想方设法和兰某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找时机对他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创伤抚慰。除了每周定期对他面对面谈话教育以外,还通过微信保持每天与他进行沟通。在沟通中进行法制教育,指导他明辨是非,帮助他养成积极向上的思维方式,教他学会自我控制,消除负面心理。一次次的耐心沟通,兰某逐渐摆脱了情绪困扰,增强了他的自信感。 在村民面前逐渐能够放下心里防备,见面能主动与村民打招呼。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兰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兰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除了司法所主要负责对兰某的监管教育以外,派出所民警每个月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到场对兰某进行警示教育;村干部每个月都按司法所要求,协助司法所对兰某进行法制教育一次,并将兰某教育情况向司法所反馈。司法所还不定期的邀请兰某家属、村干部到司法所一起对兰某进行面对面谈心教育。通过整合矫正小组的力量,多方面对兰某进行开导教育,帮助他重新面对生活,顺利回归社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为多方面对兰某进行教育帮扶,司法所把兰某村中的退休干部、村老、村委干部组织成社区矫正志愿队伍,组织他们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些志愿者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找兰某谈心,掌握兰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并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这支志愿队伍的加入,大提高了对兰某的教育质量,增强了教育效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近一年多的社区矫正,司法所干警感觉到了兰某的变化:兰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还经常在村里参加社区服务,为当地的群众做好事,群众也渐渐接受了他。兰某的心理也慢慢发生变化,从最初的敬畏和说话小心翼翼,到目前能够较为信任司法所干警,每次报到也不再畏畏缩缩。现在的他生活态度积极,还到市区内找到了一份厨师的工作,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目前还结交到了女友。
【小结(或反思)】
兰某在矫正期间失去往日的自信,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及生活负担。这类对象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是无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所,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教育的同时,要结合实际,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接纳他、尊重他,让他从过去的阴影中走出来,找回自信,重新融入社会。另外,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号召社会力量关心、理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