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外伤受害人手部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冯某某因外伤受伤,后入院治疗。 资料摘要 1、某某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冯某某,女,主诉左手外伤致疼痛,出血,活动受限5.5小时。 现病史:患者缘于5.5小时前在家不慎被刀划伤,伤及左手示指,当即感左手疼痛,出血,活动受限。 专科情况:左示指可见不规则伤口,创缘不整,略有出血,污染中度,指端血运差,屈伸活动受限。 诊疗情况: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左手示指清创缝合骨折复位内固定、屈肌腱修复术。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示指中节指骨骨折2.左示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3.左示指皮裂伤。 出院情况:左示指伤口无菌敷料包扎,未见明显血性渗出,伤口周围皮肤温度不高,伤口周围无明显红肿。 住院15天。 2、某某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冯某某,女,主诉左手示指外伤术后2个月余入院。 现病史:患者缘于2个多月前因左手示指外伤于我院行手术治疗,现为求进一步治疗来我院,以“左手示指外伤术后”收住院。 专科情况:左手示指中末节较健侧细,可见已愈合瘢痕,近位指间关节畸形,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少许渗出,左手示指末节活动受限,指端血运可,感觉迟钝。 诊疗情况: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左手示指扩创残端修整术。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左手示指外伤术后皮肤软组织缺损。 出院情况:稍肿胀,伤口包扎,对合可,伤口略红肿,未见明显渗出,残端血运可,感觉迟钝,未拆线。 住院5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冯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左手示指中节以远缺失,残端有瘢痕2.0cm、1.0cm、0.5cm,残端按压痛;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示:左手示指中节指骨骨折,断端错位。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示:左手示指中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2021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示:左手示指中节指骨以远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冯某某因外伤受伤,致左示指中节指骨骨折、左示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经左手示指清创缝合骨折复位内固定、屈肌腱修复术、左手示指扩创残端修整术,临床诊断为:1.左示指中节指骨骨折2.左示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3.左示指皮裂伤。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左手示指中节以远缺失。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左手示指中节指骨以远缺失。分析外伤致冯某某左手示指中节指骨骨折、左示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手示指中节以远缺失,手功能丧失分值15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9)之规定,目前冯某某符合十级伤残。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外伤致冯某某的主要损伤为:1.左示指中节指骨骨折2.左示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7.b)、10.5及附录A之规定,建议冯某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鉴定意见】

1.冯某某因外伤致左手示指中节以远缺失,手功能丧失分值15分,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冯某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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