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和刘某、张某三人共同出资在南京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李某经常在外地,不便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推动公司发展,李某作为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刘某作为名义股东,长期代持李某出资的股权,相应股东权益归李某所有。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双方在律师的建议下,共同来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欲办理股权代持协议公证。 2020年8月25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李某和刘某。在了解其诉求后,公证员审查了双方的主体资格、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资料,在确定符合受理条件后,公证员受理了李某和刘某的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双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身份,尤其是隐名股东李某是否属于禁止成为股东的人员;双方是否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意图;双方约定股权代持的行为是否自愿以及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等。在确定股权代持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之后,公证员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代为起草了股权代持协议,明确了出资额度、权利义务、责任分担、违约责任等,并在起草完毕后将股权代持协议的具体条款一一向双方进行确认,将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详细告知。同时,特别强调了股权代持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内部有效,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了解相关规定后,双方均表示股权代持协议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已明确知晓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最终,李某和刘某在公证员的面前,现场签订了协议。相关公证程序完成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李某和刘某均表示,有了这份公证书,就像吃了“定心丸”,双方将共同携手推动公司发展。 股权代持涉及主体身份、公司出资、股东权利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诸多问题,实践中因股权代持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事先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尤为重要。鉴于公证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以及公证书的优先证据效力,通过申请办理股权代持协议公证,由公证员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代书、对当事人真实意愿进行确定、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进行告知,将有效预防日后因股权代持而产生的纠纷。此外,经过公证的股权代持协议会由公证处进行电子存档及纸质存档,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调档,因协议遗失、撕毁、篡改而产生的风险得以规避,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与刘某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签约时间是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签约地点是江苏省南京市。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上双方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