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贾某某借贷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贾某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与一名黑龙江女子处男女朋友,其女友借口买房子,向贾某某借款10万元。之后两人关系破裂,贾某某要求女方偿还借款。女方于2016年年底归还给贾某某7万元,尚欠3万元未还,女方经常居住地为北京。贾某某多次与女方联系未果,遂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请求帮其要回欠款。 固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待了贾某某,了解了事情经过,并询问了贾某某的工作情况和经济状况,发现贾某某系某单位干部,有稳定收入,贾某某的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其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此,对贾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贾某某不能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而且其为某单位干部,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二、申请人贾某某所申请的事项是民间借贷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而贾某某不能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请求给付瞻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五)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而贾某某请求的事项,不在前述规定的事项范围内,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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