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史某某系94岁高龄老人,与老伴(已过世)共养育三子三女(其中的两个女儿已经过世)。然而在史某某耄耋之年,三个儿子和小女儿对其赡养问题相互推脱,导致史某某自己独自一人居住,其吃饭、就医、出行等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史某某就赡养问题将其子女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但因其年迈耳聋且没有文化知识,无法应对复杂的庭审活动,无奈之下只好申请撤诉。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宋楼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得知史某某的遭遇后,第一时间向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汇报。因史某某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和律师上门到史某某家中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指派同去的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吕超伟律师办理本案。 承办律师在详细询问史某某具体案情、调查走访多位邻居以及村干部后得知,史某某大儿子系农村五保户,长期居住在镇上养老院,二儿子常年在外务工,小女儿常年在外跟随子女照顾孩子。起诉前史某某一直由三儿子和孙子(大儿子之子)轮流赡养,现孙子突然出外打工,不再代替父亲对史某某进行赡养,而史某某的三儿子认为赡养父亲是兄弟姐妹共同的义务,不能由自己独自承担,也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自此,无人照顾史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 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迅速整理好证据材料、制作起诉状,来到法院立案,并与承办法官沟通,希望尽快排期开庭审理,解决史某某的赡养问题。因本案系赡养纠纷,调解是化解该类纠纷的重要手段。承办律师结合四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提出让大儿子照顾史某某日常生活起居,其余三子女每月分别承担300元赡养费的庭前调解方案。在征得史某某的同意后,承办律师从情理法方面劝说四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四子女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庭前调解方案。按照程序,本案进入庭审阶段。 在庭审中,四个子女情绪激动,对史某某的赡养问题争执不下。大儿子认为自己是农村五保人员,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史某某居住的房子是自己提供的,其本人再无能力支付赡养费。二儿子认为史某某的承包地一直由小儿子耕种,自己未得到任何财产,不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小儿子认为自己平时承担的赡养义务较多,史某某的承包地让其耕种理所当然。小女儿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自己没有得到史某某的任何财产,根据农村风俗传统,父母都是由儿子赡养,父亲史某某也应当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四位子女对史某某的赡养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现场一度失控,庭审活动被迫中止。 承办律师认为,家事纠纷应当以说服教育、调解为主。做出一纸判决容易,但是带来的却是难以弥合的亲情伤害。庭审中止后,本案再次进入调解程序。承办律师结合近年来所办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向史某某的四位子女详细介绍了赡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案释法。同时联合承办法官,针对案件症结,兼顾情理和法理,与四个子女分别沟通交流,通过认真倾听、耐心疏导、平复情绪、释法说理等方式开展了长达四个小时的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四子女达成了赡养协议。协议从有利于史某某的生活角度出发,兼顾四个子女的实际情况,约定由大儿子提供房屋供史某某和二儿子居住,二儿子负责照顾史某某的日常生活,三儿子于2022年8月起,每月向史某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负责耕种史某某名下的承包地。 协议达成后,四子女握手言和,表示以后会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好好赡养老人,史某某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案件。在老人一筹莫展之际,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站点的作用,积极主动作为,上门了解情况,及时为受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把释法说理和亲情修复贯穿始终,积极推动双方调解,最终达成有利于受援人的赡养协议,化解了矛盾纷争、消除了对立情绪、修复了家庭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