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精神病鉴定综合材料”记载:国某某因在脑海中臆想辛某某反复折腾其精神,遂决定杀害辛某某。 2019年12月23日凌晨2点,国某某从辛某某家围墙跳入院内,随后进入屋中,用镰刀砍向辛某某头部和颈部,随后又用双手掐住辛建红脖子,后逃离现场。 国某某现羁押在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某某曾住院丹东市第三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为慎重结案,现申请对被鉴定人国某某进行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警察陪同下步入诊室,意识清晰,年貌相符,接触尚好,问话能够回答,定向力完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基本能准确辨认。言语较流畅,说话吐字清晰,语速中等,言语量尚可。对于本次案件的详细经过基本能够完整叙述:“我平时不干什么活,脑子乱哄哄的,头痛,耳畔总有人在和我说话,男的,女的都有,说什么的都有,大部分是议论我和说我坏话的声音,有时候我想什么,耳畔就能听到什么。比如我想吃饭,耳畔就有个声音告诉我吃什么,还找不到这个人。我很害怕,总觉有人要害我,走到哪儿都感觉有人监视我。 今年8月份我在接孩子放学,结识一个叫辛某某的老师,我想让我的孩子参加她的辅导班,她摆摆说不行。我回家后一下就摔倒了,后来去县医院住了几天院才好,这时我才知道害我的人原来是她,她用手一指向我,我回家就摔倒了。她就在我的脑子里不停地讲,弄得我头昏脑涨,眼睛发花,还和我要500万,我上哪里去弄,这是逼我死呀,有时就在我眼前晃悠,躲也躲不过去。” 问:你平时吃药吗?答:“喹硫平和氯硝西泮各2片,晚上口服”。 问:你到辛某某家去干什么?答:“我遭罪遭磕了,头痛,浑身痛,阴茎也痛,我妈花了很多钱,也没治好,我就上辛某某门口,跪求辛某某给我点卤水,我吃了死了吧,少遭罪了。可是辛某某不理我,我去了三次,跪求三次,都不给我开门。后来我就翻墙去她家,看见她后我就说,辛姐,给我一点卤水,她说该我什么事,然后就要跳窗走,我就急眼了,你不给我卤水,就是不想让我死,就是想折磨我,想和我要500万。干脆我把你杀了,警察就会把我一枪崩了。于是我就拿镰刀上去就砍了几下,砍在在哪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我就把她压在身下,用手掐她的脖子,她咬我的的手,大声呼叫救命,我从来不打女人,我就翻墙走了。” 问:你现在怎么看这件事的?答:“我现在进来了,劳改犯都得去干活,明年干活时我就找个高地方,学我五叔,跳下来就好了,我身上有些倒霉玩意,就是二战亡灵,他们天天折腾我,我太难受了。” 整个检查过程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思维松散,引出评论性幻听,思维鸣响,被害妄想,异己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平淡,意志行为减退。智力符合其受教育水平。 (三)体格检查: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据被鉴定人国某某近1余年来蜗居家中,不能打工挣钱,不和外人接触,邻里常常能听到他无缘由在院子谩骂,时常打骂家人。曾入住丹东市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同时患面神经麻痹,仅住7天。2019年12月23日,携带一把镰刀,翻墙来到辛某某家里,要卤水不成,遂用携带的镰刀砍伤辛某某。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引出:幻听,被害妄想和异己体验,智能检查与其年龄文化程度相符,情感平淡,意志行为减退。因此,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在案发时临床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诊断标准。 (二)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国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时值发病期。对砍人行为解释为:辛某某经常折腾我,成天在我眼前晃悠,在我脑子里吵闹,害的我头昏眼花,全身疼痛,阴茎痛,还和我要500万,我痛不欲生,和她要点卤水不给,就想杀死辛某某,这样警察就可以把我枪崩了。所以发案过程中其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因此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国某某: 1.被鉴定人在发案时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2.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