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贵州省安顺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2日委托贵州慎行律师事务所为2017—2018年度法律顾问。在顾问期限内,通过电话咨询、电子邮件、QQ回复、当面约谈等解答方式为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相关文件。 经对《西秀区旧州镇新南街道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招商投资建设协议书》《西秀区旧州镇新南街市政府改造工程BT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就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管理费”及“垫资利息”是否应该支付提供法律意见。就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旧州镇省级示范小城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及发票开具事宜出具律师函。
【争议焦点】
通过对《西秀区旧州镇新南街道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招商投资建设协议书》《西秀区旧州镇新南街市政府改造工程BT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就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管理费”及“垫资利息”是否应该支付,本所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法律分析。就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旧州镇省级示范小城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及发票开具事宜提出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思路】
根据《西秀区旧州镇新南街道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招商投资建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2、建设工程管理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计提。3、建设工程垫资利息按工程结算中实际投入的2%计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格执行约定。 关于工程管理费:工程管理系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如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审计单位审计清单中未包含施工单位的管理费用,则工程管理费用计入施工方管理成本,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管理费用;反之,如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审计单位审计清单中已包含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施工单位已经实际提取,则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用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可以不予支付。 关于垫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鉴于该工程为全垫资工程且双方关于垫资利息约定未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双方关于利息部分的约定合法有效,该利息应该支付。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材料审核,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向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了工程管理费用及垫资利息。 向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后,保留采取诉讼方式或向相关税务机关投诉的方式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多次向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发票,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合同签订主体“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为由拒绝开具。经查询,该公司系由“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所致。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继续履行发票开具义务。故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开具“旧州镇省级示范小城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工程项目”的发票。
【案例评析】
自2017年接受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委托,本所律师尽职尽责的处理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事务。对于需要出具书面文件的事务,认真审核,及时作出答复。其中,经对《西秀区旧州镇新南街道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招商投资建设协议书》《西秀区旧州镇新南街市政府改造工程BT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就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管理费”及“垫资利息”是否应该支付,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提供了法律意见书。 就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旧州镇省级示范小城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及发票开具事宜出具了律师函。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尊重事实,也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在2017年-2018年度的法律顾问中,针对委托方的程序、文件、协议等法律审核工作,做到了具体事项具体服务。也印证了相关单位、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必要性。